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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
日期:2018/10/11       浏览次数:537

 一、基本情况

人:XXX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评定

受理日期:2011年3月3日

鉴定材料:12345

鉴定日期:2011年3月3日

鉴定地点:XXX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123

被鉴定人:XXX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伤残评定登记表及病历资料介绍:2010年10月29日,被鉴定人XXX在公交车站处因交通事故受伤。

2、病历摘录

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3日XXX急诊抢救中心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病案号:12345)及影像学检查报告摘:主诉:车祸致头痛、头晕20分钟余。查体:颈部压痛,活动受限。右肩部触痛,左膝部触痛,无肿胀、青紫。额部、右手、右踝部可见散在皮擦伤,少量渗出。2010年10月29日颈部CT检查报告单:印象:颈5右侧椎板骨折,右侧椎弓根骨折。2010年12月3日诊断证明书摘:颈5右侧椎板及椎弓根骨折;颈5-6间盘膨出;颈5椎体前移;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散在皮擦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TPS-C-2-2009),并参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对被鉴定人XXX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XXX步行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头晕、颈部疼痛、活动不利。检查见:头颅外观无畸形,五官端正,颅神经征(-)。颈部活动部分受限:前屈30°(参考值45°),后伸40°(参考值45°),左侧屈40°(参考值45°),右侧屈40°(参考值45°),左侧旋55°(参考值70°),右侧旋55°(参考值70°)。身体各处未见明显损伤痕迹。四肢各关节活动对称、正常,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

3、阅片记录

2010年10月29日颈部CT片(片号:1011855)示:C5右侧椎板及椎弓根骨折。2010年10月29日头颅CT片(片号:1011847)示:颅骨及颅内未见明显损伤征象。

四、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病历记载及影像资料,结合法医学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XXX于2010年10月29日因交通事故致5右侧椎板及椎弓根骨折,颈5-6间盘膨出,颈5椎体前移,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散在皮擦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经临床行对症、支持等治疗,目前检查,其颈部活动度部分丧失,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3a)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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