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民事纠纷转化为犯罪的规律,积极展开无罪辩护,说服司法机关将案件认定为民事违约、民事侵权或者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在这一方面,对特定构成要件的证伪活动,如推翻非法占有目的、证明特定情节不成立等,都属于无罪辩护中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程序和证据层面上,论证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对犯罪事实认定不具有预决的效力,有关民事证据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系属违法等,也属于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辩护的重要内容。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律师也应注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任意列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或者被随意列入犯罪工具或违禁品的范围。
但是,仅仅从事上述辩护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实践中,律师需要根据此类案件在“入罪”和“出罪”方面的高度敏感性和复杂性,确立一些独特的辩护方案。
首先,律师需要以积极辩护的思路,采取“以己之矛,攻子之盾”的辩护策略,既注重调查核实已有的证据,更要重视收集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在对民事违约、民事侵权或者民事交易的证明上,律师更要通过提出证据来证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从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到釜底抽薪的推翻效果。而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伪方面,律师更要采取积极辩护的方法,论证行为人不存在那些构成推定之基础事实的客观行为,甚至存在与之完全相反的客观行为,从而达到证明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效果。
其次,律师应当积极地检索案例,从中发现类似的司法裁判文书,以求获悉刑事法官的裁判逻辑。例如,对于诈骗类案件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律师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所刊登的案例中,寻找与本案存在类似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例,并从中发现刑事法官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根据。在对本案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援引这种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以便加强自己辩护的实际效果,使之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再次,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应认识到在审判阶段无罪辩护的极度困难,注重将辩护的重心加以前置,通过在委托人授权或同意之下的适度妥协或让步,换取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或者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律师应充分利用好刑事辩护的四个黄金救援期:一是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律师在此阶段可以有长达数月的救援机会,通过收集证据,与负责初查的经侦警官进行交涉、斡旋和协商工作,说服后者放弃启动刑事立案程序,避免刑事侦查的“列车”持续不断地运行下去;二是审查批捕环节,律师在此阶段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者至少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案件阻止在批准逮捕的大门之外,从而为以后的无罪辩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三是侦查终结之前,律师可在此阶段与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将无罪辩护意见尽量向其加以陈述,以说服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四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充分陈述无罪辩护的意见,至少说服其对部分指控罪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发生之后、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之前,律师可以对公司(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公司(企业)觉察到刑事法律风险即将到来的情况下,通过及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有效获取律师的合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