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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游”员工也能获得经济补偿
日期:2012/11/10       浏览次数:1545

2012-11-09 10:22:18   字号 打印关闭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我担任客房部经理,月工资4000元且由酒店包吃包住。可我只上了一天班,次日酒店即因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且经要求整顿仍不符合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由于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经酒店提出并与我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面对我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酒店却断然拒绝,理由是我只上过一天班,“一日游”便索要补偿不合理。请问: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苏凤燕

  苏凤燕读者:

  酒店的理由不成立,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仅提到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便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将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长短作为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你与酒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后,虽然你只上了一天班,但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酒店由于自身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而导致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与你这一天的工作并没有任何牵连。酒店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你协商后,你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即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可以获取经济补偿的要件。公司自然无权额外拿出“一日游”来说事。

  酒店应给予经济补偿的金额为2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不仅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而不能否决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而且基于你的“一日游”属“不满六个月的”,决定了酒店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2000元。(颜东岳)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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