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企业不可滥施“家法”
企业不可滥施“家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在线答疑
企业不可滥施“家法”
日期:2012/11/10       浏览次数:1481

企业不可滥施“家法”
   
2012-11-08 10:52:51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场突袭暴雨与上班族在广州街头相遇,在商场上班的曾小姐,由于暴雨太大造成巴士堵车而迟到,因而被老板扣了200元工资,超过月工资的一成。对此,她表示很难接受。

  因为恶劣天气而迟到被扣工资的情况,在相当的一些企业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扣工资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也许企业会强调自己是按本单位的制度办事,这并不是理由。第一,这样不区别任何原因,对迟到一律重罚的制度明显属于对工人的欺负,暴露的是资本的强势和无理,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不正确的。第二,这种所谓制度也是由企业主单方面制定的“家法”,只能体现资本的要求,剥夺了员工的话语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此外规章制度的生效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意味着制度无效。 (国安)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