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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有些人认为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办法申请工伤,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和解,导致白白损失自己应获的赔偿。所以,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工伤,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发生了工伤怎么办?申请工伤认定都有哪些程序?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工伤认定;
二、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三、协商赔偿;
四、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五、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
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收集相应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在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这也是确定伤情属于工伤的第一步,如果用人单位认同工伤的可走下一流程。有购买工伤保险:若用人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用人单位在30天内申报工伤。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的,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行政部门拒绝认定工伤,则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管单位有没有买工伤保险,员工都可以申报工伤,这是以后索赔的前提条件,非常重要。必须注意要在1年之内申报。
注意:工伤保险不同于意外保险,有些单位为逃避交纳社保的责任,可能只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这是对劳动者很不利的。因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若几年或很多年后旧伤复发,还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但意外险不可能有此效力。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鉴定的等级直接决定后期的索赔,所以论是选择和单位私下和解还是起诉索赔,都需要先进行鉴定,看一下最终的等级。这部分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多方进行共同委托,不建议个人私下进行工伤鉴定。如果单位有买社保的,部分费用会由社保机构支付,单位每月缴纳的,该部分则由单位补齐。如果和单位的协商赔偿能够达到合理的赔偿费用,在签署和解协议时,单位往往会要求,不再支付后期的各种费用。这时要特别注意,要考虑到以后有复发的可能。如工伤以及工伤等级已确认,但企业拒绝支付的,可申请调解。如协商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提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模式,有的地方是一裁二审,有些是仲裁不受理,仅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