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损伤程度的法医学论证分析
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1739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8年9月18日,SS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受伤。2018年9月20日AA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鉴定认为:1、伤者影像检查示左侧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L1、2左侧横突、C1棘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g、5.9.3b条之规定,其损伤为轻伤一级范畴。2、伤者胸部CT检查示右侧第4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之规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范畴。现委托人对于SS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第4肋骨骨折、左眼下壁骨折、左眼筛窦窦壁骨折、左侧第12肋骨骨折、L1、2左侧横突骨折、C1棘突骨折的伤情存有异议,故我院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分析、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三、案例分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1.关于鉴定时机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2“鉴定时机”之规定:以原发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本案案发于9月18日,9月20日鉴定所受理并开始鉴定,依常规,若损伤不涉及并发症如功能性障碍,则可依据“原发性损伤”作出“损伤程度”鉴定(如4.1.2条之规定)。本例伤者9月18日入院后通过CT检查、9月19日CT复查均诊断为左眶内壁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其原发损伤明确的情况下,即可做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若因考虑眶内壁骨折并发斜视、复视或者视力下降时,可待其恢复3个月后另行评定视觉功能;若鉴定人对原发损伤如左眶内侧壁、肋骨骨折不能确定确有必要复查时,待数天后复查该部位,观察其是否有动态学变化,尚属合理。如本例在9月28日人民医院行眶部CT复查,复查结果同样显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也即,该处损伤可确认,并可直接行“轻微伤伤情”评定。
2.关于因果关系分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4.3条“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规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需降级处理;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首先,当9月28日CT复查发现有“新”的损伤(最初影像学检查未发现)如左眶下壁骨折时,对于该损伤不宜类同于左眶内壁骨折直接行伤情评定。原因在于该新发损伤距案发近十天,且伤者并无连续就诊记录,若行鉴定必须首先作“因果关系”分析。经“因果关系”分析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该损伤系9月18日所形成,方可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而原鉴定书中关于左眶下壁骨折未行“因果关系”分析直接援引标准5.2.3g)条进行伤情鉴定,缺乏客观、充分、科学的证据。
    其次,根据《解剖学》(人民卫生出版社)载明:第1颈椎(C1)又叫寰椎,其与C3-C7(颈椎)及胸、腰椎体的解剖特点不同,C1并没有椎体和棘突,仅由前后弓和侧块组成,其前弓(内)面中部与第二颈椎(C2)的齿状突构成寰枢关节;后弓较长,其后方有一结节而并无“棘突”。原鉴定书载明C1棘突骨折,不符合医学常识,除非其存在先天变异(尚需阅片确定)。同理,C1“棘突”骨折亦为9月18日伤后若干天“新发现”的损伤(若确实存在),行损伤程度评定前同样须行因果关系分析,确证其与9月18日存在同等以上因果关系时,方可行伤情评定。否则,仅做因果关系分析或应作出“不宜鉴定”的鉴定结论。
再次,关于L1、L2左侧横突骨折。(1)9月18日损伤当时主诉、现病史中并未诉及腰部任何不适或疼痛,不符合L1、L2横突骨折的一般临床表现;(2)专科查体中腰部查体阴性,同样不符合骨折的一般体征;(3)损伤当时无任何客观证据如影像学片支持骨折;(4)L1、L2横突骨折系基于伤者不连续就诊基础(即伤后若干天)之上。综上,即使L1、L2横突骨折,也难以认定其与9月18日被打之间存在确切因果关系。同样,原鉴定书关于该损伤亦无任何因果关系的分析说明。故,原鉴定书引用5.9.3b条作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最后,关于左第12肋肋骨骨折。(1)人的肋骨有12对,左右对称,后端与胸椎相关节,前端仅第1~7肋借软骨与胸骨相连接,称为真肋,第8~12肋称为假肋,第11、12肋前端游离,又称浮肋,其肋软骨不与其他肋相连接,末端呈游离状态,有一定活动度,一般不易骨折。(2)9月18日损伤当时病历主诉、现病史同样未诉左侧胸痛,临床查体见右侧胸痛不压痛,左侧体征(-);(3)损伤当时无任何客观证据,如影像学片表明左12肋骨骨折或可疑骨折;(4)假如第12肋骨骨折确实存在,原鉴定书同样无任何相关左12肋骨骨折与9月18日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说明。综上,原鉴定书引用5.6.4b条鉴定为“轻二”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综上所述,仅目前资料分析认为:送检的AA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轻伤一级”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