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时间:2018-03-29 11:18 来源:司鉴院
原始性、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可重现性、可追溯、及时性,是电子数据鉴定的七大原则。
4 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4.1 原始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应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原始性为首要原则,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检材/样本原始状态的更改。
4.2 完整性原则 条件允许情况下,电子数据鉴定应首先对原始电子数据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确保电子数据副本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4.3 安全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为操作对象,检材/样本应封存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4.4 可靠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检验环境、软硬件设备应经过检测和验证,确保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4.5 可重现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应通过及时记录、数据备份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重现性。
4.6 可追溯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过程应受到监督和控制,通过责任划分、记录标识和过程监督等方式,满足追溯性要求。
4.7 及时性原则 对委托鉴定的动态、时效性电子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固定与保存,防止数据改变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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