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司法鉴定协会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及时发声、全面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司法鉴定行业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安全防控措施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司法厅部署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指南》,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防控,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司法鉴定相关人员个人防护。应当为本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其全程佩戴口罩。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不得带病上班。处于 14 日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机构接待室值班。
2.建立消毒制度,做好卫生防护。鉴定机构的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要每天清洗和消毒,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提供流水消毒洗手设施,配备充足的洗手液,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消毒液、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等)和个人防护品(口罩、手套)。
3.各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停止对已采取交通封闭措施城市的外出鉴定工作。
4.建议暂停医疗纠纷类等案件的鉴定会、听证会,提倡采取远程视频模式进行交流,暂停时间初定至2020年2月29日。支持以视频查体或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
5.特殊疑难、复杂案件,当面交流或现场查体不可避免时,应积极与委托方沟通并取得委托方理解和配合,待疫情控制后再行受理。建议各鉴定机构以函件形式与委托方告知、约定。
6.除紧急、重大等特殊情形,暂停我区鉴定机构赴外省(区、市)鉴定服务。必须外出鉴定的,鉴定人员需做好防护。遇被鉴定人健康情况不明或具有疑似症状时,应避免可导致传染的近距离接触。
7.来鉴定机构鉴定、咨询等相关人员,应先行体温排查无异常后,鉴定机构再行接待,做好自身防护。
8.由疫情发生地回鉴定机构人员,应先行居家观察14日无异常后再回机构上班。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防控排查
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排查机构所有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别是本机构中所属工作人员为外省市的,是否去过武汉及周边疫区、是否与去过武汉的人员近距离接触和是否存在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不组织集中会议、集中学习、集中培训等活动,最大限度做好机构的自身防控,确保机构场所和人员安全。要教育引导机构所有人员避免到人员密集、空气不流通的场所活动,减少探访亲友、亲朋聚会,避免疫情传播风险。
三、勇于担当,积极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防治形式异常严峻,面对疫情,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一级响应的部署要求,坚定信心、相信科学、众志成城、团结协作,把守初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理解、支持机构住所地党委政府和当地疾控部门采取的各项措施,共同形成应对疫情的强大力量。要不信谣、不传谣,不通过网络盲目跟帖、发布不良言论。同时,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质优势,不仅做好司法鉴定接待、查体、提取检材等活动的疫情防控,还要根据我区后续处置工作需要,积极妥善做好司法鉴定相关服务工作,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以实际行动和作为践行“两个维护”,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护战。有关司法鉴定的疫情防控情况要及时报送宁夏司法鉴定协会。
宁夏司法鉴定协会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