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间节点上看,我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探索肇始于1994年。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司法医学鉴定管理条例》。此条例对“司法医学鉴定”专项作出了规范。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此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对“司法鉴定”综合作出规范的地方立法例。随后重庆(1999)、吉林(1999)、河南(2001)、湖北(2002)、江西(2002)、四川(2002)、河北(2002)、山西(2002)、宁夏(2004)等9个省份陆续出台地方性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经历20余年地方立法探索之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我国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法律正式问世。2005年《决定》颁布之后,地方立法“废改立”日益活跃。2017年7月19日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相关立法与修订更趋加速。截止日前,此阶段已有20个省份完成了相关的立法活动。1.2005年前立法2005年后进行“废止与修订”的共7省份,包括:吉林(2007废止)、黑龙江(2005年6月废止旧条例,2015年重新立法);重庆(2007修正)、河南(2011修正)、湖北(2014第1次修正,2019年第2次修正)、河北(2015修正)、江西(2019修订)。2.2005年后完成首次立法的共13省份,包括:浙江(2009)、陕西(2010)、山东(2011)、青海(2014)、福建(2014)、云南(2016)、广西(2016)、江苏(2016)、安徽(2017)、西藏(2018)、辽宁(2018)、天津(2019)、上海(2019)。3.2005年后首次立法并进行修订的共1省份,包括:贵州(2005年11月首次立法,2011年第1次修正、2012年第2次修正)。同时,在2019年5月上海已公布立法文件征求意见稿。甘肃、北京、黑龙江等省份也已开展相关立法调研活动。为方便读者了解我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情况,本公号特收集整理现行有效的23个省级司法鉴定管理立法例和4个省份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