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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境镜下驾车过失行为可能性探讨
日期:2020/2/23       浏览次数:1413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20]专论字第014号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1.A在头部受伤(额部擦挫伤)、心情高度紧张、夜间行车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注意力狭窄及判断力下降的情形;2.伤者所处位置是否为驾车人员视线盲区;3.伤者B损伤程度评析。

受理日期2020年1月13日

送检材料1.C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DNA字[2017]220号)复印件1份;2.C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DNA字[2017]220-补1号)复印件1份;3.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电子版1份;4.E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字[2017]18号)复印件1份;5. 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7日F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报告(检[2017]鉴字1215号)复印件1份;6.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20年1月13日~2月10日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17年3月7日A与他人发生打斗,后其驱车行驶过程中将两人撞倒,现因案情需要,故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研究。

  三、文证摘抄

1.E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杭公司鉴[尸检]字[2017]18号)摘:

论证:死者左面部见方向由左至右、大片状、刷样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对向耳廓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侧颅骨线形、半圆形骨折,颅底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向颅顶延伸,骨折线相互截断,分析符合头颅衬垫时,外力从左至右作用造成;死者胸腹部皮肤见方向由左至右、大片状刷样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侧前后肋均有骨折,胸廓塌陷,右侧前肋骨折,肺破裂,纵膈破裂,胸腔积血,分析认为陈滨头部、胸腹部损伤符合外力从左至右作用碾压造成。

结合死者肺脏见浅表破裂口,胸腔积血较少,心脏未见破裂,认为其胸部损伤较颅脑损伤轻,颅脑组织结构破坏,损害严重,分析认为陈滨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陈滨系遭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C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DNA字[2017]220号)、(DDNA字[2017]220-补1号)摘:

鉴定意见:所送检的受害人B花色睡衣7号处布片、受害人B花色围裙9号处布片、10号处布片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受害人B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送检的棕色外套正面1号部位疑似血迹拭子、棕色外套正面2号部位疑似血迹拭子、棕色外套背面3号部位疑似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犯罪嫌疑人A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 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7日F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报告(浙商检[2017]鉴字1215号)摘:

鉴定意见:小客车掉头进入视频时的行驶速度范围是3742km/h,小客车在碾压受害人时的行驶速度范围1516km/h。

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16193-外张与吴家路口1、2,万米路陈家龙边):

时间:16193-外张与吴家路口(1):103-07-2017,星期二,22:28:4022:39:38。

16193-外张与吴家路口(2):03-07-2017,星期二,22:40:0022:43:35。

万米路陈家龙边:03-07-2017,星期二,22:31:5222:45:03。

视频内容主要为:多人持械或徒手互殴,保时捷车辆撞倒、碾压两人。

四、检验过程

(一)技术规范

参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道路交通状态判别技术与应用》、《驾驶疲劳生成机理研究》、《基于社会心理学的侵犯驾驶行为研究》;《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生理学》、《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等,并结合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二)特邀专家(含部分简介)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蒯应松主任法医师(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物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医学委员会常委,专职秘书长,《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国家科技奖励公安专业专家评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审专家、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世界华人安全援助基金会高级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库特邀专家等)、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张继宗研究员(中国法医学会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技术处处长,公安专业高级评审专家等)、龙青春主任医师(原北京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临床科主任、司法鉴定科副主任、北京市精神病会诊中心专家,北京市公安局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二级警监,国家执业司法鉴定人)等参与研讨。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A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在其精神紧张、头部受伤(左额部擦挫伤)并夜间行车时,存在因客观因素影响而致其注意力狭窄、判断力下降后发生撞人事故的可能性,理由:

人的不安全行为很难预测、预防和控制,同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变动的,可随时间、环境、思想境界、技术水平、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摘:屈永兑.从行为科学角度谈何如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研究)

人体常见的生理反应-疲劳、心理状态-情绪、心理活动-注意力、反应能力及人体生物节律的变化对安全行为能力均有显著影响。(摘:王根平.浅谈安全生产和人的生理、心理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与应激情形下个体自身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应激情形下会导致个体安全行为能力不足、应对不当的不良后果。环境因素的不良刺激如声、光等刺激可导致某些心理素质较差者惊慌失措、头脑失去冷静和判断能力,心理恐慌会导致肢体控制失灵。以上所述的个体在应激情形下的安全行为能力大小是可以通过实验仪器和实验方法针对其内在的生理指标监测定量测定的,进而表明其系客观存在的。(摘:屈永兑.从行为科学角度谈何如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研究)

1.案发时,可因其精神紧张加之创伤引发应激反应致注意力狭窄、判断力下降。

   1)关于精神紧张/创伤致应激反应

①何为应激、心理应激

应激是个体察觉环境刺激对生理、心理、社会系统过重负担时的整体现象,应激引起的反应可以是适应不良。表现为意识障碍(轻度意识范围狭窄或清晰度降低)、记忆片段、紧张恐惧、激动不稳及反应迟钝、行为障碍。(摘自:杨孔军.急性应激反应患者应急事件及临床分析)

心理应激被定义为个体在应激源作用下,通过认知、应对、社会支持和个性特征等中间多因素的影响或中介,最终以心理、生理反应表现出来的作用“过程”。应激反应是最经典生理反应模块,是个体在感受到威胁与挑战时机体发生的“搏斗或逃跑”反应。应激反应是一种“内置的”、对情绪刺激的先天反应,这种反应的自主成分使机体做好搏斗或逃跑的积极准备。

②驾驶员应激反应客观存在并能通过个体生理指标变化被监测检定

应激时,激活交感神经-肾上腺髓质系统,交感神经兴奋,引起心率加快、心肌收缩力加强,回心血量增加,外周阻力增加、血液重新分布,提高心输出量,血压升高,保证心脏等重要器官的血液供应;呼吸频率加快,潮气量增加;同时引起皮肤、腹腔脏器缺血缺氧,心肌耗氧量增加;肌电突变。(摘自: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其中,可利用动态心电分析仪等监测、血压、皮电指标,能够表征驾驶人心脏的状况和情绪紧张的程度,可以从本质上客观、直接、方便的监测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状态。

    ③驾驶员紧张/恐惧心理引发应激前反应和应激反应后可致驾驶操作瞬间失能

大脑中由海马、穹窿、扣带回、海马回、隔区、杏仁核等构成的边缘系统,对情绪和记忆起很大作用。其中,杏仁核在恐惧情绪的控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与一系列精神疾病有关。在面对恐惧刺激时,杏仁核表现出过度激活现象,被称为“恐惧中心”。

受到巨大惊吓时,短时间内心理上产生极大震撼,肾上腺激素尚来不及分泌,此时可出现短暂的心因性休克,发生时间在应激反应之前。休克会导致血压下降,继而大脑供血不足,影响思维能力,即常说的脑海中一片茫然,此时的判断力、决策力、行动力暂时性骤降,出现不知所措的状态;肌肉供血不足,运动能力受限,出现呆滞不动或行动迟缓。

正如日常生活中几乎人人都有类似经历,当高度紧张时,大脑会出现“空白”现象。研究显示:人在高度紧张时,记忆力会瞬间减退,导致大脑“一片空白”。瑞士苏黎世大学专家多米尼克科尔文一项实验表明其原因为体内一过性增多的皮质醇损害了从记忆中搜寻信息的能力,造成记忆暂时丧失。(摘自:张辉.人紧张时为何大脑一片空白)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记载:在交通场景突发事件下,驾驶人经验不足或决策操作失误,对突发事件把握不准确及无法快速辨识危险所在位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或多或少一定都有过面对紧急情况的经历, 即当遇到突发危险、紧急的情况时都会瞬间感到胸闷气短、发汗、心跳加快等,这些反应就是心理紧张时的外在生理表现。驾驶人遇到突然横穿而出的行人,在心理上会产生较大的冲击;由于行人出现的突然性以及行人特殊性,为了及时避让,驾驶人会下意识、“痉挛性”用力“踩踏”或出现“木僵”形成“无意识”驱车状态而致事故发生(应激场景下驾驶人生理特性分析)

统计表明,90%的道路交通事故都与驾驶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驾驶人在 “应激状态下反应不当”造成的。驾驶人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双手掌握转向盘和双脚踩踏踏板的运动都由体干神经系统控制。当驾驶人决定改变行驶状态,大脑便发出命令要手脚采取某动作,同时手脚给大脑发回它们的位置和运动的信息。如果驾驶人在应激状态下可能采取了错误的动作,则体干神经便会通知大脑,由大脑发出纠正的信息,尚需时间采取正确的驾驶行为。此过程并不完全被驾驶人的意识所觉察,即驾驶人处于下意识的驾驶状态下完成这些指令性行为。交感神经系统主要功能是支配应急情况下机体的反应,副交感神经负责机体的常规功能活动。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交感神经唤起神经系统去战胜或者躲避危险,它支配消化停止,全身血液由心脏流向肌肉,氧气的传递增加,心跳加快,呼吸开始急促。 当危险过去后,副交感神经便缓解这些身体活动,机体开始逐渐安静下来,恢复消化活动,心率下降,呼吸放松,机体开始恢复正常。

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突如其来、让人猝不及防的危险和紧急情况,这些情况成为应激刺激源。这些应激刺激源会引起驾驶人瞬间的高度应激反应,经验不足的驾驶人可能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而发生安全事故。驾驶人的应激反应包括了应激生理反应、应激行为反应和应激心理反应。在应激状态下无意识的膝跳反射、脊椎反射等生理反应;对复杂交通环境的认知、加工、判断等行为反应;产生如恐惧、紧张情绪的心理反应。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环境中瞬间出现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不仅信息数量大且信息呈现噪音化,让驾驶人无法及时提取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加工,心理学上称之为“信息过载”,即瞬间的环境信息负荷超出人的处理能力,严重时可以导致驾驶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瞬间停止。在应激状态下,驾驶人的反应呈现以下特点:认知变得狭隘,不能完全理解环境信息;注意力难以转移到重要的信息上,而是分布在杂乱无章的“噪音化”信息上;获取外界环境情况的能力下降,在极端情况下完全失去获取外部情况的能力;对事物只能做出“是” 与“否” 的两极判断,而无法做出数量和程度方面的判断;对于外部环境急于做出判断,但缺乏综合信息的能力。在生理上,驾驶人的心率、血压、血糖、血液氧气含量等明显增加,肌紧度明显改变,神经内分泌系统失调;心理上,驾驶人产生紧张、恐惧、疲劳等不良情绪;在行为上,驾驶人的平衡能力下降,动作力度往往过大,动作准确度下降,变得容易出错,丧失操控能力。在紧急避让情况下,驾驶员心理负荷与驾驶员转向行为和车辆制动速度密切关联。(摘自:刘英杰. 汽车紧急避让情况下驾驶员心理负荷的研究)

   (二)被殴打创伤强化紧张/恐惧心理易现应激反应致驾驶操作失控

个体在经历或目睹了突然出现的、极度的、超出个人正常应对能力的、不可抵抗的创伤性事件所引起的一种精神紊乱,从而感到强烈的害怕、无助或者恐惧。应急事件包括打架、死亡等,出现的症状包括一过性呆滞、意识障碍,可使其意识、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功能一过性或持久性受损。(摘自:王翠玲.33例应激相关障碍临床分析,江开达.精神病学[M])。

(三)研究显示,驾驶员在应急场景下,注意力分配多寡次序依次为正前方近处、右前方、左前方。

正确理解驾驶员的注意分配行为,从中获取有关注意分配的有效信息。驾驶员的注意特性作为判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从而分析驾驶员自身综合素质是否能胜任驾驶工作。

生理中的视觉(Tobii 眼动仪、交通环境图像采集装置)、心理(心律增长率和心率变异性、多层信息决策融合论)、皮电(能很好的反映一个人的紧张程度,当一个人紧张或者受到刺激的时候,皮电值会迅速升高, 当逐渐放松的时候,皮电值会缓缓降低)、肌电(频率校正、丢失数据修补、数据平滑滤波、Pearson 检验)参数可反映驾驶人应急场景下的生理特性(摘自:孟凡淞.应急场景下驾驶人生理特性分析)。研究显示:在这种应激场景下,驾驶人更加关注前方近处,驾驶人意图通过前方近处来判断目标物的可能行驶范围进而来决定自车采取的措施。因此更加关注自车正前方近处的目标物。而右侧区域的注视点百分比仅次于前方近处,由此可知驾驶人意图通过对目标车辆停止区域的关注来判断目标车辆是否有再次启动的可能,分析可知驾驶人在经历过应激场景后会有心理上对预防危险出现的准备。驾驶人行车过程中,主要有注视、扫视的眼动形式。扫视是驾驶人搜索目标的过程,介于人眼的两次注视之间。右侧区域的扫视时间比例较高,驾驶人对右侧车道的关注度仅次于正前方近处,左侧次之。驾驶人在此种情况下,更倾向于通过前方近处区域来判断目标物的意图进而决定自车的行驶轨迹。同时可以发现驾驶人更倾向于通过目标物出现的右侧区域辅助自己获取信息。

2.疲劳驾驶可致反应迟钝、行为能力下降增加了注意力狭窄、判断力

下降的几率。

生理、心理学研究显示疲劳系人体生理变化中一个不正常的状态,此时在人的生理活动基础上产生功能变化、物质变化、效率变化及心理烦躁。  

实验证明,在某种情况下驾驶员立即刹车需要的平均时间为0.5s,其中一半时间属于其反应时间本身,另一半时间是脚从加速器到刹车踏板的移动时间。对于车速为30km/h的汽车,如果反应时间延长0.1s,汽车向前行驶1m,此距离在一定条件下就成为威胁生命的重要因素(辛德胜.驾驶员反应时间对行车安全的影响及检测系统)

驾驶员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出现困倦,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狭窄,判断能力下降等情形,甚至会出现精神恍惚,瞬间记忆消失等极端情形,反应时间较正常水平大为增加(摘自:漆微微.城市道路拥堵状态下驾驶人生理及换道特性研究)

夜间行车感觉机能下降,夜间生理节律处于低潮,易于分神、低落、困倦,大脑反应敏感度下降,动作协调性相对迟钝,准确性和灵敏性下降,判断和操作失误几率相对增加。例如,白天行车驾驶员踏下脚踏板时间为0.7s,而在夜间大脑反应低滞时,则需34s才能完成,这无疑使危险系数增加。夜间行车人体受睡眠节律影响,正常情况下,人脑网状结构上行系统被激活并使人处于觉醒状态,夜间疲劳时大脑缺氧,中枢系统受到抑制,激活功能降低,并伴有植物神经功能改变,从而延长驾驶员判断时间。由于夜间环境参照物模糊,驾驶人对自身车速和其他车辆车速判断不如白天准确,容易产生速度感误差。

3.由于夜间视觉特性,驾驶员夜间(光线欠佳)行车,客观上存在延

/错误判断路面信息(如行人)的可能。

1)视力也叫视敏度,是指分辨细小或遥远的物体或物体的细微部分的能力。决定视力的因素有物理方面的和生理方面,此外,光线亮度不同的物体与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不同,眼睛的适应状态不同等,也都对视力有一定影响。

2)驾驶员的视觉特性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必然联系,视力与运动速度有关机车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视力为动视力,驾驶员的动视力随着车速的变化而变化,一般动视力比静视力低1020%,特殊情况下比静视力低3040%,若车辆以60km/h的速度行驶,驾驶员可看清前方240m处的交通标志。夜间行车安全受到视觉、感觉、情绪、生理节律等诸多人体机能及外部隐患环境因素影响。首先,视觉机能下降,驾驶员正常驾车依靠的信息80%来源于视觉,约20%来自于耳鼻感觉(摘自:漆微微.城市道路拥堵状态下驾驶人生理及换道特性研究);其次,夜间行车自然光线下降,观察距离缩短。轿车配置55W近光灯一般能观察到15米左右的物体,即使远光灯正常照射下,驾驶员有效视距一般在500600m,约相当于晴朗白昼视距1/5。一般来说,白色物体较易被发现,发现距离约82米,能确认的距离仅有42米,即使使用100W远光灯,当车速为60m/h,发现目标所用时间约为5秒,确认并做出处置时间约为2.5秒;即便夜晚人眼能观察到物体,但距离比白天缩短约53%。另,驾驶员白昼视角为180°,车辆时速为50km/h时,视角不低于100°,而在夜间行车车速为15km/h时,视角小于100°,随着车速提高,视角会相应变窄。因此,夜间行车随着驾驶员视距缩短和视角变窄,驾驶员对道路两侧及周围环境临近或突发情况无法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正确判断,在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易于临危慌乱导致措施失当,酿成交通事故。夜间行车受夜间视觉特性限制,难以感觉到车外景物变化,刺激次数减少,刺激程度减弱,易使人处于朦胧的意识状态。(摘:刘云.夜间行车安全隐患浅析,黄伟梧.夜间行车特点与安全对策)

3)由于夜间光线较为暗淡和照明不良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觉机能特性发生变化,导致夜间行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据统计,夜间交通事故发生率是白天的11.5倍。日本学者研究认为,由于照明不良,当车辆离穿白色衣服行人19m左右时,驾驶员能看清他的动向(是横过道路还是向车辆走来);但对于穿黑衣服行人,在车辆离其9.6m左右,驾驶员才能看清其动向,这就容易致判断失误,导致交通事故。

4)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眼睛已经暗适应,一旦遇到较为明亮光线,就会觉得晃眼,之后由于残像感促使视力下降,这时要恢复原来视力需要一定时间,恢复时间长短与刺激光的亮度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有一定关系。一般条件下,要恢复到遇明亮光线之前的视力需要23分钟,恢复到安全视力(指夜间正常视力1/4)需要10秒钟,如果行车速度为40km/h,那么10秒钟汽车行驶距离为111m,在这段距离内,汽车行驶处于危险期。(摘自:卢正升.浅谈夜间视觉机能特性与行车安全)

5)视野对行车安全影响也很大,视野一般指头部和眼球固定不动观看正前方时眼睛看到的空间范围,一般正常人两眼的综合视野在垂直方向约为130°,视平线上方 60°、下方 70°,在水平方向约为180°,两眼内侧视野重合约60°,外侧各90°;在垂直方向6和水平方向 8 的角度内看到的物体最清楚,这就是眼睛的注视点,眼球不动时的视野称为静视野,如处于视野周边的外界物体的情况发生突然变化,相应的视网膜周边部位会做出反应,可使眼球转动,使注视点对准那个位置。夜间光线下降时可影响视力和视野大小。

6)对人产生刺眼和耀眼的强烈光线叫眩目或眩光。眩目对视觉的影响:眩目在眼球媒质内散射,减弱了被看对象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影响了视认性;视觉细胞受高亮度光源的刺激,使大脑皮层细胞产生相互作用, 因而观察时会产生模糊现象。眩目可使正常静视力下降到0.4,要恢复到1.0需要2.0秒;可使正常动视力下降到0.3, 恢复到0.6需要4.0秒, 因此, 应该尽力避免和限制。根据其产生原因, 可设法减少光源入射到眼内的光的照度和改变车灯光束与眼睛的投影角度等达到防眩的目的。由于环境的不同,以及某些光、形、色等因素的干扰,加上生理与心理上的原因,对同一个物体的形状、线度和色彩的视觉反映,往往发生错误,这就是视错觉。在交通活动中,常常由于视错觉对物体的大小、远近、甚至方向等产生观察和判断错误, 从而发生交通事故。 一是速度错觉, 二是距离错觉。上述因素均可影响驾驶员对路面信息的判断(摘自:李永芳. 浅谈驾驶人视觉特性与道路交通安全,赖维铁.交通心理学)

    4.A左额部损伤出血,有可能流注至左眼并短时影响驾驶员视线。

擦挫伤可伤及真皮层以下软组织内细小血管并导致出血。A左额部擦挫伤(1.6×0.5cm)后出血,理论上可致向下(左眼部)流注出血并一过性影响视力,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该种情形,尚需结合A供述或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以排除或认定该种情形。

综上所述理论,并结合本案实际:案发时间为3月7日晚上11时许,驾驶员处于一天中相对“疲劳”阶段,客观上存在生理反应迟钝、行为能力相对下降的情形;事发路段虽有路灯照明,但光线相对欠佳,由于驾驶员夜间视觉特性,客观上存在延误/错误判断路面信息(如行人)的可能性;A“要账不成”反被殴打,情绪较为复杂或愤怒;恐被再次殴打而决定选择“逃离”现场后,临时改变主意重返现场只为接走朋友,其精神应为高度紧张打架“画面”重现,加之头部创伤等因素,易引发应激反应(障碍)及注意力分散;其左额部损伤出血,有可能流注至左眼并短时影响驾驶员视线(尚待证实)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认为:不能排除A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驾车行驶时,并未及时注意到伤者王某和死者的可能性

(二)不能排除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A所驾车辆与伤者接触前因其视觉处于“盲区”而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一般轿车车身有三个立柱,从前往后依次为前柱(A)柱、中柱(B)柱、后柱(C)柱,其中前风挡玻璃两侧的斜柱叫A柱。驾驶者的视野都会被A柱部分遮档,尽管有关“规定”要求汽车设计时的双目重叠角一般为5~6°,驾驶者通过A柱处的视线,仍会造成左前方、右前方的部分视野盲区。(付拓.A柱盲区消除与汽车安全)据统计,因为盲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据事故总量的四成多,可见盲区对行车安全的危害甚大(摘自:席发勇.行车安全与盲区)。以上所述为车内前盲,车内盲区还包括后盲区、车底盲区、外后视镜盲区、涂色膜盲区(加装防爆膜或颜色较深的车膜,在夜间行车,由于影响视觉清晰度)等;另一类称为车外盲区,主要是指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公路线形、路旁建筑物、路旁的植物、路旁的车辆等阻挡了驾驶员视线,而造成的驾驶盲区,因本案主要可能涉及车内盲区,故车外盲区在此不赘述。

2.资料表明:在静止状态,人的视野可达到210°左右,但真正看得清楚的有效视野只有70°左右(摘自:浅析视线盲区对行车安全的影响)。前盲区的距离约为100cm左右,车辆快速行使时,A柱盲区变小,车速较慢时A柱盲区变大。(摘自:郭长虎.盲区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普通人的反应时间约为 0.2秒,采取刹车动作时间约为1秒。实践中,当事后调查因“盲区”导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多表述为“事先没看见”、“看见时来不及”等。也即,当车辆缓慢移动的时候,若前方人员正好处于A柱的遮挡区域,则容易因“盲区”而致交通事故。

3.影响汽车前盲区常见因素包括车身高度、座椅高度、车头长度、驾驶员的高度、视力等。

根据上述相关理论结合本案实际(如,车型、驾驶员身高及被撞时伤者出现的位置、角度、光线、路面及是否有车前移动遮挡物等)综合分析认为,不能排除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A所驾车辆与伤者接触前因其视觉处于“盲区”而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事发当时监控视频资料所示,当涉事车辆折回再次出现在监控视频:22:43:17陈滨背对着车辆,有踢踹倒地人的动作,22:43:18B侧身对着来车,同时有向路中央持续拉拽陈滨的动作,直至22:43:20王、陈二人几乎同时移动至路中央并被车撞到,22:43:19王、陈两人大致处于保时捷车A柱左前方(按照车行驶方向为参照)位置。其中,22:43:1822:43:19期间,在王、陈(基本在同一位置)与车之间可见自道路约中央位置向道路右侧移动、跑离的另一人。以上过程提示:王、陈二人与车之间有跑离的另一人,有可能形成短时、移动视线遮挡物,扰乱驾车人员视线而忽视车左前方的路面信息;王、陈二人系自道路偏左移动至道路约中央的动态过程,易致驾车人员视觉误判或形成猝不及防的态势;王、陈二人很可能处于左前方A柱“盲区”,加之车速测定显示车速较慢(1516km/h),增加驾车人员视线客观受限“盲区”范围。上述诸种客观因素均有可能独立或叠加影响、转移驾车人员的行车视线并致驾车人员确系“没看清楚”的结果产生。

   (四)关于B伤情

据送检资料载:B伤情:右髂骨、髋臼粉碎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相关条款,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或者骨盆不稳定骨折须手术治疗,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重伤二级,除此之外的情形,多考虑在轻伤范围。   

综上所述,A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可因其精神紧张、

头部创伤、疲劳、夜间视觉特性,引发应激反应(障碍)致注意力分散、判断力下降致延误/错误判断路面信息(如行人)的可能;同时亦不能排除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A所驾车辆与伤者接触前因其视觉处于“盲区”而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相关条款,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或者骨盆不稳定骨折须手术治疗,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重伤二级,否则考虑轻伤范围。对此,尚需结合更多资料予以认定。   

    六、论证意见

1. A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可因其精神紧张、头部创

伤、疲劳、夜间视觉特性,引发应激反应(障碍)致注意力分散、判断力下降致延误/错误判断路面信息(如行人)的可能;同时亦不能排除2017年3月7日案发过程中A所驾车辆与伤者接触前因其视觉处于“盲区”而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相关条款,骨盆骨折畸形

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或者骨盆不稳定骨折须手术治疗,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重伤二级,否则考虑轻伤范围。对此,尚需结合更多资料予以认定。        

论证人: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师(硕士)

王新蕾   检验师(硕士)

                  龙青春   主任医师

张继宗   研究员(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蒯应松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麻永昌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年二月十日  

 

 

 

 

 

 

 

 

 

七、附件

1.部分参考文献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
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参考使用。3.申明:

4.案例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辽宁鞍山辅警查酒驾,滥用职权堵截、追缉高某疑似酒驾车辆足以致其产生畏惧心理,行驶速度过快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造成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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