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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的推断及死因分析
日期:2020/6/28       浏览次数:14288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05年2月11日14时许,在临沭二中分校教学楼三楼西侧一厕所内发现无名尸体一具,经查发现死者系高某。2005年2月16日临沭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高某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月左右,其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委托人对于死者高某的死亡时间等存有异议,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文证审查、论证。二、论证方法   

 依据《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National Association ofMedical Examiners.NAME)(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

三、案例分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鉴定书所载“…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月左右”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理由:死亡时间是指死后经历时间(the time since death,TSD)。人体死亡后所出现的各种死后变化、食物在胃内停留时间和食靡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时间、玻璃体液中化学离子浓度的变化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用于死亡时间的推断。常用的方法有“死后尸体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离子浓度”等。据鉴定书记载本例尸体情况包括:尸斑呈暗红色,指压不退色,尸僵已缓解。角膜混浊。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胃内空虚无物。据《法医病理学》(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关于上述尸体情况描述为:尸斑指压不退色TSD(晚期尸斑):1236小时,尸僵完全缓解TSD:34天,角膜浑浊(因未描述浑浊程度)TSD:>10小时,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若系皮革样化,则TSD:数小时;胃内容物空虚(因未描述十二指肠内容物)TSD:>4小时。鉴定书未描述自家消化(如死后数小时胰腺开始出现自溶)。常温下2~3小时可以出现尸臭,2~3天腐败开始,5~7天就可以出现巨人观。考虑到尸体发现时间在2月,平均温度为零上10°至零下5°左右,当尸体处于零下温度时,尸体内细菌生长较常温缓慢,上述尸体现象及腐败时间可以适度延长。综上,仅就现有资料分析认为:本例TSD下限为>3天,但不能确定上限时间,也就是说,“鉴定书”所载TSD为1月左右尚缺乏客观、充分依据。   

(二)其他尚需明确的相关问题   (1)对于裸体女性尸体,常规需要法医进行阴道内分泌物、乳头擦拭物等提取并行DNA检验,以排除被强奸等。未见鉴定书相关记载。   (2)尸体解剖常规需要进行毒物分析,本例鉴定书未见相关记载。   (3)因头部(如颞肌、硬膜下出血)存在外力作用,而鉴定书未记载常规组织病理学检查、诊断,故重要部位如脑组织(包括脑干)是否有损伤及损伤程度均未见描述,其是否构成致命伤或与机械性窒息存在死因竞争关系不能排除。   (4)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区别在于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而生活反应具体体现为:肉眼观:是否有出血、出血量、是否形成凝血块,是否肿胀、痂皮形成,是否有创口感染等;显微镜观:淋巴窦红细胞是否聚集、是否有炎性细胞、栓塞等。鉴定书认为尸体存在多处损伤系死后改变(无生活反应),应列举出相应上述死后改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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