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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复杂和重大鉴定认定标准》+收费上浮标准
日期:2020/6/28       浏览次数:996

 转载自 鉴定政策

我国规范性文件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制,通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说明收费的依据及其收费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二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主要列举常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规范(以下简称《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省份制定文件的模式略有不同,有些是将《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等文件3合1或2合1用一个或两个文件进行规范,有些则分成3个单行文件。查阅时需要注意。

对《疑重鉴定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是由于通常根据《收费管理》等规定该类案件收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者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议价”。具体标准可参照各省份《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等文件的规定。

以下为截至目前,全国19个省份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规范及收费上浮标准。

除上述19个省份外,其余省份相关文件指截至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公共信息来源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极大可能是该省份还未制定出台此类文件,极少数情况是已制定出台文件但未通过公共媒体发布过。如有后一种情形,特别欢迎知情读者朋友提供线索或文件内容,以便我们及时增补,共同为大家做好服务工作。

 

2020全国19省份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鉴定

认定标准与收费上浮标准

(整理截至:2020-6-21)  

序号

文件名称(或文件中条文号)

收费上浮标准

(本期新增)

华北地区

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1794号)  

双方协商

2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2017123日) 

双方协商

3

 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第3条)

(根据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71日)

基准价+30%以内

华东地区

4

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制[2016]第9号)(附件2

基准价2倍以内

5

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附件2  本期新增

基准价+10%以内

6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422日)

基准价+50%以内

中南地

7

湖北省司法厅、省司鉴协《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

可依法自制标准

8

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附件2之附注4

基准价+20%以内

9

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1733号)(第6条)

基准价+30%以内

10

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第6条)

基准价+30%以内

西南地区

11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基准价+50%以内

12

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第3条)

基准价2倍以内

13

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附件1之第5条)

基准价+15%以内

14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7101号)(第12条)

基准价+50%

西北地区

15

陕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附件2  

基准价1倍以内

16

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第7条、第8条)

基准价+30%以内

17

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附件2

基准价1倍以内

18

宁夏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4号)(附件2

基准价2倍以内

19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附件)

基准价+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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