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9年11月3日SS被他人用啤酒瓶(整瓶)砸伤头部,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三、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送检的现有材料,结合专家意见分析如下:
1.头皮结构自表及里由皮肤、皮下组织、帽状腱膜、帽状腱膜下层、骨膜组成。头皮创口深达皮下组织,常需要手术缝合。由于医疗需要而手术延长的创口,如深部刺伤或存留异物或扩大创口止血、引流等需扩创处理时,均应把手术后的创口长度计入其内。
病历记载:本例伤者头皮创口深达骨膜,临床常规已行清创缝合术。
2.完整的啤酒瓶由瓶口、瓶颈、瓶腹及瓶底组成,系集钝、锐于一体的致伤物,酒瓶未破碎(如整瓶)时为规则钝性物体,尤以瓶腹为著。瓶腹酒瓶作为致伤物,具有易握持、挥动,打击力度大;头部着力部位多为顶颞部等特点。瓶身与脑颅骨接触时常可形成线条状、弧形、类圆形及不规则形创口;创口性质主要以挫伤、挫裂创为主,可呈“哆开”状,常伴有出血斑、皮下血肿,不易形成表皮剥脱;可具有类圆柱形棍棒伤的特点(如中空性挫伤、“镶边”样挫伤带等)。
头皮、颅缝和颅骨外板被击打时,具有瞬间局部弯曲可复性变形、伸展而不至于骨折的特性,据统计,当额枕部受力时两侧颞间(横径)平均伸长1.17cm;有人估算,颅盖骨均匀受力,可承受两顿静负荷等,佐证颅骨变形及伸展能力。故此,瓶腹与头皮在无夹角或极小夹角接触时,头皮形成创口的形状、长度(系指未破碎)主要取决于头皮下所衬垫颅骨的特点。若衬垫颅骨相对扁平且具有较长长度时,瓶腹则可形成与“贴合部位”等长或近似长度的线条状创口。
本例,所使用的啤酒瓶(满瓶)具有一定重量和长度(瓶腹长径>10cm),酒瓶未破碎(一方面支持为钝性物体;另一方面,根据压力/压强关系,也间接反应出瓶腹与头皮接触面积/距离较大/较长,不易致瓶碎裂),以及临床诊断脑震荡(昏迷史提示直接打击暴力程度大)的特点,具有形成头皮较长、钝性损伤(病历所描述的“裂创”亦支持为钝性损伤)的前提条件;着力部位主要位于顶部,其下衬垫的顶骨为解剖学定义的扁平骨(如图例),且通过肉眼观察本例伤者顶骨相对较大且平坦,此为形成本例所见创口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送检资料分析认为,伤者SS右颞顶部头皮创口可以由钝性物体(如未破碎的啤酒瓶)的瓶腹直接作用后形成。
四、论证意见
根据现有送检资料分析认为,伤者SS右颞顶部头皮创口可以由钝性物体(如未破碎的啤酒瓶)的瓶腹直接作用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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