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医护,如果道歉就可能避免一场医疗纠纷,你会道歉吗?这个问题,在当今中国并不容易回答。有医生读者留言“在中国,患者不容许你道歉,你一旦道歉,患者就会抓住你的错误要求赔偿”;也有患者家属公开表示“总是有人问我们想要多少赔偿。错了,我们最初只是希望确保身体健康即可,因为我们深信哪个医生都不会有意、也绝不想发生这种事情。但是我们不接受:你错了,还那么牛 X!”但如果有法律保障你的道歉并不代表有过错,也不会成为“呈堂证供”,法官在裁断法律责任时,亦不会将道歉列为考虑因素,你会道歉吗?本文在查阅有关文献的基础上,向读者介绍国际上道歉立法的现状和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思考,同时欢迎读者来信(daobao@cma.org.cn)提出建议、看法和讨论。
道歉法的缘起及国际立法现状
1974年某天,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名19岁小伙子驾车行驶于该州外海的著名度假圣地马莎葡萄园岛,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猛然转向造成失控,撞倒了一位沿着路边骑自行车的少女,并最终导致其不幸去世。事故现场惊恐万状的小伙子不会料到,这位无辜少女正是该州参议员William L. Saltonstall时年16岁的二女儿Claire。但比起女儿在事故中身亡更让Saltonstall参议员愤怒的是,闯祸的小伙子如同铁石心肠一般拒绝为自己的行为道歉,自始至终没有对悲痛欲绝的自己一家哪怕说声“对不起”。事后不久,有人向Saltonstall参议员解释,这位小伙子压根不是不愿而是实在不敢道歉,因为根据当时马萨诸塞州的法律,道歉就意味着他承认自己有过错,会让自己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地位,这使得他出于对严厉法律责任的恐惧而不得不在律师的建议下三缄其口。
痛失爱女的Saltonstall参议员为了让自己家庭遭遇的悲剧不再重演,这之后一直致力于为事故受害者及其家人赢取他们原本就理应获得的精神抚慰。为此,他强烈呼吁在证据法上为来自于肇事者的道歉创建一个安全港,即禁止在民事诉讼中将道歉作为证据来证明肇事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让肇事者可以在没有心理负担的情况下尽早作出诚挚道歉。尽管这一石破天惊的想法曾一度饱受非议,但是在Saltonstall参议员及其继任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下,12年之后也就是1986年12月,马萨诸塞州终于通过了规定道歉不作为呈堂证供的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设立道歉法的司法管辖区,并且作为星星之火点燃了全美各州为道歉行为立法的火炬接力。
截至2017年,全球已有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5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实施了道歉法案,仅美国就有36个州出台道歉证据豁免法案。我国香港地区于201 7年7月13日通过了《道歉条例草案》,使香港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的地区。
美国医疗道歉法的实践
很多国家 ( 地区 ) 在对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不懈探索中日渐发现,“道歉”在促进医患真诚沟通、增强互信及预防医患矛盾升级等方面效果显著。美国是率先提出“医疗道歉”理念的国家,该理念源于美国患者安全与信息披露运动。1987年,美国肯塔基州莱克星顿市荣民医院开创性地制定了“医疗信息披露”计划,其中就提出了专门的慰藉患者情感的方式——道歉。1995年,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所属医疗机构在不良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主动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事故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随后,田纳西州退伍军人医学中心便制定了以调查、协商道歉、赔偿为流程的纠纷解决方案。1999年,由美国国家医学研究院公布的《孰能无过:构建更安全的医疗体系》报告指出,现代临床实践中不良医疗事件的发生,更多的是复杂医疗系统中某一环节出错即系统失灵的结果,而非全部因医生或护士个人主观过错导致,因此找出那些可能出错的环节与情景以有效收集医疗过失信息,同时向患者充分解释告知事故原因并诚挚表达歉意以求谅解更为重要。然而,实践中医方仍担心其道歉会成为诉讼中“自认其过”的证据。在此背景下,美国各州陆续制定医疗纠纷道歉法以明确排除歉意表达被作为其“自认其过”的证据效力。
按道歉的内容,道歉法可区分为部分道歉法与完全道歉法。前者所保护的内容仅包含同情、遗憾或慰问等言行。”如加利福尼亚州法案规定:“相关主体对因意外而伤亡的受害方所承受的苦楚,向受害方所作的任何表达同情或一般性致意的声明、书面陈述及动作在诉讼中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后者除部分道歉所保护的内容外,对“承认过错”的言行亦提供证据豁免之保护。如科罗拉多州法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医疗意外事件向患者及其家属、代理人以及其他因此遭受不利的主体所作的任何以过错承认、道歉为内容的声明、书面陈述抑或行为均不得作为医方‘自认其过’或对其不利的证据。”
从形式来看,道歉不仅可以口头及书面的形式表达,亦可通过送鲜花、卡片等行为以示致歉;除仅为口头道歉提供证据豁免保护的佛蒙特州外,美国其他州对道歉的具体形式均无特别限制。
对于道歉的时间,大部分州的道歉法案没有明确的条款予以规定;少数州如佛蒙特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医疗错误发生后30天内作出道歉,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伊利诺州更是将歉意表达的时间严格限制在医疗服务提供者获悉不良事件发生后的72小时;此外,南卡罗来纳州法案规定,只有在开会商讨不良事件后果时作出的道歉才具备证据排除效力。
道歉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李响教授认为,如果把所有司法管辖区的道歉法根据适用范围从窄到宽排列的话,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档次。最低限度的道歉法只适用于由于医疗事故与健康护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例如美国的大部分州便是如此;而较为常见的道歉法广泛适用于绝大多数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只有若干指明的特殊种类除外,例如澳大利亚除南澳大利亚以外其他全部州都是这样的;较为宽松的道歉法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还适用于一些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例如香港《道歉条例》;最为广泛的道歉法适用于所有司法、仲裁或其他准司法的程序,并不区分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性质的,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纽芬兰、马尼托巴等省的道歉法。
总而言之,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认可道歉法应只限于涵盖民事法律程序,甚或实际上只限于部分民事法律程序,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理由在于制定道歉法的主要目的是在私法诉讼当中促进当事人和解,而作为公法诉讼的刑事司法的目的则为惩治罪犯与阻吓犯罪,与道歉法的主旨不符。
医疗道歉立法的意义及对中国的启示
“道歉”对于经历不良医疗事件的医患双方均具有心理补偿功能,有利于缓和彼此矛盾,构建更加坦诚互信的医患关系。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使医疗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患方对医疗信息的掌握大多依赖于医方的主动告知或披露。在此情况下,美国医疗纠纷道歉法案排除了医方道歉被作为“自认其过”的证据效力,这极大地消减了医方对于向患者披露不良信息的顾虑。
当前, 我国正努力探索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化解途径。有学者认为,以诉讼和仲裁为代表的纠纷化解途径将医患双方关注焦点过度集中于“追责”问题,美国医疗道歉制度至少可在纠纷化解理念更新、知情同意原则内涵拓展等方面带给中国以思考和启发。例如,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中明确排除歉意表达的证据能力,进而让医方在法律风险的相对免除下勇于披露医疗差错并真诚致歉,以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主要节选整理自《道歉行为之立法化评析》(作者李响,载于《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美国医疗<道歉法>及其启示》(作者于平平等,载于《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4期](摘自《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19年第34卷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