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20]医论字第056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
委托事项:患者SS于9月13日(约11时许)之前是否已处于脑死亡(不可逆脑损害)状态
委托日期:2020年7月17日
受理日期:2020年7月17日
论证材料:1.专家论证协议书原件1份;2.SS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18年9月11日~9月19日XX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20年7月17日~7月24日
地 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患者SS于2018年9月11日(约11时许)被他人发现晕倒在地、意识不清,后急送至医院诊治,于2018年9月19日1:48心电图呈直线。现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三、文证摘抄[1]
2018年9月11日~9月19日XX医院住院病历摘:
入院途径:急诊。入院科别:ICU病房。
主诉:发现意识不清伴呕吐约1小时。
现病史:患者同事代诉:缘于入院前1小时,患者同事上厕所时发现患者晕倒在地,意识不清,伴有呕吐,…由同事急呼120来我院。
体格检查:血压242/146mmHg。
一般情况: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被动查体。
胸廓:呼吸机辅助呼吸。
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约4.0cm,右侧约2cm,均对光无反射,气管插管固定良好。生理、病理反射消失。
辅助检查:窦性心动过速,ST-T改变。
CT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环池密度增高,蛛网膜下腔出血。
随机血糖13.8mmol/L。
生化全项:肌酸激酶496U/L,肌酸激酶同工酶37.2U/L。
初步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
病情评估: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病情危重,需紧急手术行开颅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
诊疗计划:ICU一级护理,告病危。
2018年9月11日13:20:患者于12:50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患者双侧瞳孔散大,约7mm,对光反射消失,随即出现口唇发绀,面色青紫,呼吸浅慢,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机械通气,心电监护仪显示室早二联律。病情危重预后不良。
2018年9月12日8:49: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呼之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约7mm,右侧约6.0mm,均对光反射消失。生理反射、病理反射均消失。
辅助检查:白细胞数1*109/L、红细胞数1*1012/L、血红蛋白浓度1g/l、红细胞压积1%、血小板数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1%。
电解质:均为异常恒代值。
2018年9月13日8:48:昏迷状态,呼之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约7mm,右侧约6.0mm,均对光反射消失。生理反射、病理反射均消失。
2018年9月14日8:15:昏迷状态,呼之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约7mm,右侧约6.0mm,均对光反射消失。生理反射、病理反射均消失。
2018年9月19日2时00:抢救记录:1:48心电图呈直线。
2018年9月19日出院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电解质代谢紊乱,多脏器损害,呼吸循环衰竭。
四、检验过程
(一)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及《临床诊疗指南》、《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技术规范》、《中国公民逝世后捐献供器官功能评估和维护专家共识》、《潜在脑死亡器官供者的评估和接受》、《最新循证指南:成人脑死亡的判定》、《统一死亡判定法案》(the Uniform Determination ofDeath Act,UDDA)》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研究院张继宗参与研讨。
(三)阅片所见
暂未提供。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从脑死亡相关判定标准方面分析
《统一死亡判定法案》规定:“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患者即为死亡:
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性终止,或整个大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性终止。
如果脑损伤发生已有一段时间(通常是数小时),为除外神经系统恢复的可能,通常行一次神经系统查体就足以诊断脑死亡。临床评价(神经系统评价)指标包括:(1)昏迷:疼痛刺激导致的睁眼或是眼球运动消失。疼痛刺激除了产生脊髓反射,不能引出任何的运动反射;(2)脑干反射消失: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通常双侧瞳孔呈中等大小或是散大(4~9mm)、固定,角膜反射消失,疼痛刺激不能引起面肌运动。呼吸驱动消失,运用CO2激发来判定呼吸驱动是否存在,通常可记录到PaCO2水平高于正常。当呼吸停止试验不能进行的时候,则可进行辅助检查,EEG脑血管造影、核素扫描、TCD、CTA和MRI。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明确哪种呼吸停止检查手段相对安全,且临床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况如器官捐献时须临床进行脑死亡确证试验,一般情况均势必以抢救患者为先,并不常规行确认试验。
本例患者:(1)9月11日11时55分入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至9月13之前始终处于深昏迷(ICU护理记录记载+++)状态;(2)9月11日12:50患者缺氧进行性加重趋势(血氧饱和度下降,唇发绀,面色青紫,呼吸浅慢),随即查体见双侧瞳孔散大(约7mm)并持续至临床死亡,双瞳孔光反射消失,病理、生理反射均消失并持续至临床死亡,提示脑干功能衰竭;(3)9月11日患者在脑干功能(呼吸中枢)明显障碍的情况下,临床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机械通气方得以维持呼吸直至临床死亡;(4)本例亦无去大脑强直、去皮质强直和痉挛发作等大脑存活的直接征象;(5)本例系高血压脑出血、破入脑室并脑疝形成致不可逆性昏迷,病因已知,神经影像学检查能解释昏迷原因。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如一氧化碳中毒、乙醇中毒、镇静催眠药物中毒、麻醉药物中毒、抗精神病药物中毒、肌肉松弛药物中毒等;9月13日之前体核温度>36℃,收缩压≥100 mm Hg等,基本符合作出脑死亡判断的基础条件。
(二)从临床表现及治疗效果方面分析
1.脑血流一旦停止,10s内可利用氧储备,15s氧储备耗竭出现昏迷,2~4min无氧代谢停止,不再有ATP产生,4~5min ATP耗尽,需能反应停止,4~6min脑组织不可逆损伤。
2.9月12日血液化验结果:白细胞数1*109/L、红细胞数1*1012/L、血红蛋白浓度1g/l、红细胞压积1%、血小板数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1%。电解质:均为异常恒代值。仅就上述数值而言,显示为无效值,当患者血循环明显变慢或停滞、血液内各类细胞崩解后可出现上述情形。
3.患者于9月11日入院后意识丧失,持续行机械通气,瞳孔散大固定,生理、病理反射消失,持续使用药物维持血压等。均提示大脑不可逆损害后的临床特点。
综上所述,根据脑死亡判断标准、医学常理及临床实践,结合本例患者发病病因、发病时特点、发病后的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分析,患者于9月12日~13日期间,尚无能够表明其全脑功能及呼吸功能存在的客观临床证据,故推断性认为SS于9月13日(约11时许)之前业已存在脑组织不可逆损害(脑死亡)。
六、论证意见
根据脑死亡判断标准、医学常理及临床实践,结合本例患者发病病因、发病时特点、发病后的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分析,患者于9月12日~13日期间,尚无能够表明其全脑功能及呼吸功能存在的客观临床证据,故推断性认为SS于9月13日(约11时许)之前业已存在脑组织不可逆损害(脑死亡)。
七、附件
1.部分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机械通气临床应用指南.
[2]Guidelines for the diagnosis of brain death. Canadian Neurocritical CareGroup. Can J Neurol Sci. 1999;26(1):64-6.
[3]Wijdicks EF. The diagnosis of brain death. N Engl J Med.2001;344(16).
2.申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专业技术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或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1]文证摘抄中所摘内容仅供了解概要,详细情况以原始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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