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院:
为持续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大力缩短“执行合同”周期,切实提升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密切专业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与配合,现本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3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法20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释2017[20号])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701号]令)等相关规定,本所初拟“关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人民法院对外(仅针对本所)委托须知”,供贵院参考使用。
1.关于委托鉴定事项的表述,一般应规范表述为:(1)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2)若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若存在因果关系,明确医疗过失参与度(原因力)大小。
说明1:关于上述第二项损害后果,针对不同案件,委托方需尽可能明确、具体化,例如,损害后果主要系指(1)死亡/丧失生存机会;(2)某部位正常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残疾或以病历记载的“出院诊断/出院时情况”为准;(3)缩短生存期;(4)丧失/延长康复机会;(5)遗留潜在风险和危害;(6)增加躯体、精神和心理痛苦;(7)过度检查、延长就诊时间;(8)错误受孕、错误出生;(9)侵犯知情权,等。
说明2:关于上述第三项参与度(原因力)大小,根据北京现行有关规定,鉴定意见将表述为医疗过失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全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及无作用,不再给出具体参与度系数值(百分比数值);若个别案件审判需要时,本所可另附参与度系数值表格作为参考使用。
2.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伤残鉴定,此类案件须明确以哪一时间节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态为评残依据,如以出院时被鉴定人情况或目前被鉴定人情况为准等;伤残鉴定需被鉴定人配合法医学查体、检验,行动不便
或重残者,本所可出诊现场查体。
3.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被鉴定人死亡而未行尸体解剖者,因其确切死因不明,故需医、患双方对被鉴定人的死因通过自行商定并达成原则性一致意见、且记录在案,比如,以病历所记载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或死亡讨论中的某些内容为死因等,此为开展鉴定的先决条件。
4.关于鉴定材料:(1)送检全部鉴定资料、检材均须法庭质证,且其真实性、客观性双方均无任何争议;(2)须提交被告医院全部就诊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入出院记录、阶段性小结、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影像学片(必要时调取影响工作站中被鉴定人全部影像学资料电子版拷贝件)、特殊手术、介入术、造影术等视频资料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以上为一般医疗案件所需,除此之外,涉及整形美容案件者,需提交被鉴定人术前、后照片;涉及妇产科时,需妇科病历(常规病历)、产科病历(产科入院记录、产时记录、产程经过记录/产程进展图、剖宫产手术记录、分娩记录、胎监图、产后记录、产科出院记录)及儿科病历(新生婴儿出生记录等);入院引产记录、引产术后观察记录等。以上病历资料如有,则均需提交。(3)提交被鉴定人于被告医院就诊前后其他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及影像学片;(4)可能影响本次鉴定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所有文证资料,如既往鉴定意见、开庭询问笔录等复印件;(5)医、患双方“医疗陈述会”陈述意见(无需质证)。
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鉴定业务范围
1.医疗纠纷
【医疗过失、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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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等级 2.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
害、故意伤害、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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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伤程度
【轻微伤,轻伤一、二级,重伤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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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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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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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后续治疗(含康复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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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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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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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终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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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费合理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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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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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 方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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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成伤机制/致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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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致伤物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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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损伤时间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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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残疾辅助器具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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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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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诈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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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造作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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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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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一认定(影像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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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书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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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伤性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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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活体骨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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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围神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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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男子性功能、生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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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视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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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嗅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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