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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日期:
2020/9/6
浏览次数:
352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如何设立 发布时间: 2015-08-19 中国法律服务网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法设立的含义是设立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产生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 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谓根据需要设立,首先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设立;其次,是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设立,如企事业单位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既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还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成为仅次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织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既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也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他人;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如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消费权益、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纠纷。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本辖区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第二,本辖区的司法助理员;第三,在本辖区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特点,同时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名主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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