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鉴定政策
潍坊市司法局联合六部门出台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的九条措施》
近日,潍坊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潍坊仲裁委员会、潍坊市司法鉴定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的九条措施》(潍司发〔2020〕11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不断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的意见》(鲁司[2019]84号)和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9〕10号)等文件的部署要求,针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鉴定活动规范与质量提升、司法鉴定人执业保护与独立实施鉴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协作,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经过广泛调研,充分了解办案和使用部门的需求,多层次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在建立司法鉴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委托受理和鉴定材料的移交、建立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9个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九条具体工作措施。
《九条措施》明确,在七部门间建立司法鉴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意见采信、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变化、奖励惩处等情况,磋商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司法鉴定惩戒情况通报制度。
《九条措施》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限期停业整改的,不得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办案机关对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邮寄不便、经办案机关同意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递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由办案机关封存并加盖公章后交当事人移送。
《九条措施》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尽快适应并掌握办案机关通过网上委托鉴定系统接受委托、开展鉴定及发送鉴定文书等工作。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要求签署承诺书并提供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开展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和干涉鉴定意见出具。
《九条措施》规定,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未经登记,违规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组织实施鉴定活动。对于办案机关旨在推进司法改革、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等改革举措,要求鉴定机构在其指定的固定场所就近为被鉴定人实施身体检查、现场检查等鉴定活动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书面注明或出具书面通知(函)。
《九条措施》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席位设置、出庭费用的收取标准、鉴定人的执业保护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补充鉴定委托书》、《鉴定人承诺书》和《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的填写、使用和归档进行了细化和说明,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不断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来源:潍坊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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