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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日期:2020/10/30       浏览次数:868

 转载自 鉴定政策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00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前,我国司法鉴定收费并无统一的管理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由公检法等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向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复方式确定。2005年《决定》颁布后,根据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此确立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中央统一规范的模式。
 
在此阶段,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内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要求各地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此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将《决定》第15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由此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
 
随后,2015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其中,规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文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
 
在此阶段,依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省份开始陆续制定新的本地区收费标准文件,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份新的收费标准文件全部出台。
 
进入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部分省份又开始陆续对相关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修订。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制,通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说明收费的依据及其收费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二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主要列举常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规范(以下简称《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对此类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是由于通常根据《收费管理》规定该类案件收费可以在常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者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议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省份制定文件的模式略有不同,有些是将《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等文件3合1或2合1用一个或两个文件进行规范,有些则分成3个单行文件。查阅时需要注意。
 
以下为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全(含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点击文件名即可进行查阅。
 
 
 
2020全国31省份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全
(整理截至:2020-10-28) 
 
序号
法规文件名称
中央法规与文件
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
2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
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司办通[2017]22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31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华北地区
1
北京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1号)
备注:
《收费标准》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由鉴定机构和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17]94号)
2
天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天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备注:
《收费标准》附注:“疑重”鉴定收费,可由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2017年1月23日)
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降低涉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3
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
河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
备注:
该文件规定,冀价行费[2017]6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日
4
山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5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协商;
3.该省份文件但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5
内蒙古发改委、司法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513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可协商;
3.该省份文件但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东北地区
1
辽宁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1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2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吉省价收[2016]64号)
吉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73号)
备注: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3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62号)
备注
1.《收费标准》第3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由双方协商;
2.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70号)
 
华东地区
1
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制[2016]第9号)
备注:
1.该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调。
2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2号)
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2019新标准
备注:
1.《收费通知》中包括《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标准》说明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3
浙江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2019新标准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备注:
该通知规定,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
安徽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刑侦部门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9]101号)    本期新增
5
福建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
备注:
《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8年9月28日)  2018新标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22日)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   本期新增
6
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2017版《收费标准》2019已修订;
2.《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2019年9月9日)    2019新标准
备注: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7
山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7号)
备注:
其中2016版《收费标准》2019已修订。
山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53号)      2019新标准
备注:
1.2019版《收费标准》说明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由双方协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山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备注:
该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省级3500元、市级2500元)
 
中南地区
1
河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及收费相关规定。
2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附件3:《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备注:
《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3:《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湖北省司法厅、省司鉴协《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
3
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标准》附注4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协商。
4
广东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2019新标准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40%以内协商;
3.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5
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17]33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6条有变通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6
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2018版《收费标准》已被2019版标准代替。
2.《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海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年9月12日)     2019新标准
备注:
对2018年文件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
 
西南地区
1
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1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
备注:
《收费标准》第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2
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备注2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商。
3
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注2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5%以内协商。
4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7]101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50%以内协商。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79号)
5
西藏发改委、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317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
2. 《收费办法》第3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3. 该省份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西北地区
1
陕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2019新标准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2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倍以内协商。
2
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第7条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30%以内协商。
3
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1倍以内协商。
4
宁夏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4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倍以内协商。
5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备注: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2.《收费办法》第5条中规定:“疑重”鉴定收费,基准价+20%以内协商。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专题列表
2020全国19省份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鉴定
认定标准与收费上浮标准
(整理截至:2020-6-21)  
序号
文件名称(或文件中条文号)
收费上浮标准
(本期新增)
华北地区
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17]94号)  
双方协商
2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2017年1月23日) 
双方协商
3
 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第3条)
(根据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日)
基准价+30%以内
华东地区
4
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制[2016]第9号)(附件2)
基准价2倍以内
5
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附件2)  本期新增
基准价+10%以内
6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22日)
基准价+50%以内
中南地区
7
湖北省司法厅、省司鉴协《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
可依法自制标准
8
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附件2之附注4)
基准价+20%以内
9
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17]33号)(第6条)
基准价+30%以内
10
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第6条)
基准价+30%以内
西南地区
11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基准价+50%以内
12
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第3条)
基准价2倍以内
13
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附件1之第5条)
基准价+15%以内
14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7]101号)(第12条)
基准价+50%
西北地区
15
陕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附件2)  
基准价1倍以内
16
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第7条、第8条)
基准价+30%以内
17
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附件2)
基准价1倍以内
18
宁夏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4号)(附件2)
基准价2倍以内
19
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附件)
基准价+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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