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 鉴定政策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能力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年4月15日 京司鉴协发[2021]2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建设高素质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审核登记部门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初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以及依法注销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满五年重新申请从事相同执业类别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申请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
第四条 原系公安、检察、国安系统等鉴定人员申请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的,应当取得原机关颁发的鉴定资质证书,并在拟执业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辅助工作6个月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的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工作方案;
(二)协调解决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的有关事项;
(三)指导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秘书处设执业能力评估考核部门(以下简称协会考核部门),主要负责:
(一)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务工作;
(二)拟定考核大纲,确定考核形式,组织编写考核相关资料;
(三)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制定考核细则;
(四)组建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专家库;
(五)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六)组织评定考核成绩,提供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成绩证明。
第八条 能力评估考核由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协会建立法律法规试题库,实行动态管理;专业能力考核主要包括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能力评估考核方式包括机考和面试。
第九条 协会考核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考核工作;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考核工作,主要负责协助考核部门组织编写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培训资料、考核题库等材料。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深司法鉴定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名单,由专业委员会审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方式产生,专家库人员增减由协会考核部门确定,并适时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考核由5-7名考官组成,包括3-5名司法鉴定行业专家、1名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1名司法鉴定协会工作人员。
协会考核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数量、业务类别等从专家库中确定考核专家,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
协会考核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考核并记录,专家负责对被考核人进行面试,对被考核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考核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对待考核工作;负责考核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能力考核的相关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人在同一家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与被考核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笔试每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面试每年4月、10月各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数量和类别等情况确定。
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考核成绩有效期为18个月。
已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如申请增加执业类别,不需要参加公共基础知识考核,仅参加专业能力考核。
考核未通过的人员,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能力评估考核。
申请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协会递交“请假说明”并须加盖所在机构公章。如未请假缺考的,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能力评估考核。
协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场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注册并登录司法鉴定能力评估考试系统,并按相关要求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司法鉴定能力评估考试系统查看成绩,并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考试成绩单。
第十七条 考核中专家费用由司法鉴定业协会承担。
第十八条 所有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资料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办法》(京司鉴协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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