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 浔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 出于多方考量,强制医疗程序中已对鉴定行为人精神状态作出强制性规定,并佐之以配套制度支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资源与案件数量的不匹配性,加之制度设计无法有效解决出庭困境,使得鉴定人出庭率依旧不容乐观。正是因为鉴定意见的真实、准确被视为确保案件质量的核心,所以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通过重构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人选择性出庭制度,明晰鉴定人出庭范围,优化鉴定人出庭程序,确定鉴定人不出庭的程序性后果,科学贯彻、创新鉴定人出庭制度,客观评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关键词: 强制医疗;鉴定人;出庭模式
中图分类号: DF8; DF795.3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1.02.012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1)2-0081-06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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