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杰
(江苏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在刑事司法领域,鉴定留置是依附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本身而被强制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是评估被鉴定人是否患有医学上精神障碍的“时空保障”。然而,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尚属法律空白,实践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存在着认知混淆、留置本身操作异化和监督空白等既有问题。立足于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语境,客观理解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的涵义与功能,以人身自由权、法官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为“源”探究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制度的法理逻辑,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及经验做法,从适用条件、决定主体、留置场所、留置时期、救济途径和法律文书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留置;人身自由权;法官保留
中图分类号: DF8; DF795.3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5.011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5-0072-07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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