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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及委托人述:2020年12月15日SS于所在公司组织外出游玩期间受伤。现委托人对其额部损伤致伤物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及论证。
二、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三、查体所见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自左眉弓上方外侧经眉宇至右眉弓上方内侧可见一呈形的线条状皮肤瘢痕,总长为10.2cm,其中,左眉弓上方“横形”线状瘢痕部分长为6.9cm,凹陷最深处达1mm(非皮肤缺损所致凹陷性瘢痕),左侧端凹陷较浅,边缘较为整齐,瘢痕整体走形较为平滑、自然;眉宇间“纵行”条状瘢痕部分长为2.1cm,走形欠自然、平滑,边缘不规则;右眉弓上方“横形”部分瘢痕长为1.2cm,其性状类似于左眉弓上方瘢痕。瘢痕颜色与正常皮肤颜色无明显对比。左眼球缺失,左上、下睑呈闭合状态。余未见著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致伤物推断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同一致伤物的不同打击面(如斧背与斧刃)打击,造成的损伤形态不同;同一致伤物打击人体不同部位,由于解剖学和组织学结构的不同,又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同样,用同一致伤物打击,由于打击的力量、速度、方向及方式等条件和情况的不同,其损伤形态也可不同。
致伤物推断在新鲜伤口中,如锐器伤可通过创缘、创壁、创角、是否有组织间桥、是否有组织挫碎、异物残留等推断锐器或钝器等相对可靠,对于已形成瘢痕且较为陈旧、不典型者,可增加判定的难度。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本例伤者额部瘢痕特点及鉴定实践,综合分析认为,其左、右眉弓上方瘢痕可由接触面“较锐利”的致伤物打击/撞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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