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文书样式》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民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第二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第三类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2000年1月11日,我院制发《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仅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文书样式进行规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文书样式由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进行规范,不纳入该文书样式的范畴。此外,根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此处及以下的国家赔偿案件仅指前两类案件)的审查处理由两个程序组成,即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程序和国家赔偿决定程序。2004年8月16日,我院制发《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对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的文书样式进行规范。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赔偿监督、经费保障等程序内容,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为此,需对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适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起草了《文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