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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民事证据规定
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527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文结合鉴定意见的特殊性,总结关于鉴定意见的11个常见质证要点:

1. 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与鉴定意见一致;

2.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法院认证;

3.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及方法是否明确、合理;

4. 鉴定的样本是否真实、充足;

5. 鉴定条件是否成就,如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6.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具体包括委托程序、受理程序、鉴定材料采集程序、鉴定人员组成程序、鉴定实施程序、制作鉴定文书程序、告知程序等;

7. 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两者均须具备);

8.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鉴定资质;

9. 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0. 鉴定意见结论部分是否明确、是否有漏项;

11. 鉴定意见有无有利我方的内容。 

规则七
鉴定书异议规则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



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书的异议经常发生,而关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方式,以及法院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思路,并无明确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多以提出异议未得到法院回复为由,主张审判程序违法。此次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正视了这一问题,对鉴定书异议规则进行了细化。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由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当事人仍然提出异议→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异议当事人预交出庭费用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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