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擅自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务中,鉴定人未经委托鉴定法院同意擅自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况时常发生,甚至在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撤销鉴定意见,导致案件再审,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扰乱司法秩序。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随意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进行了约束。1. 法院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2)负担当事人主张的因撤销鉴定意见而增加的合理费用;
(3)属于鉴定人妨害司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犯罪责任。2.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处罚的限制性条件:对鉴定人对处罚采用比较谨慎的态度,要求:
(1)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在前,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在后。对于尚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鉴定人仍可以通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方式予以补救,一般无须撤销。
由于鉴定人自行撤销的鉴定意见是法院作出生效法律判决的的案件事实认定基础,因此,鉴定意见的撤销将导致案件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提起再审的事由,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