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相关费用问题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相关费用包含: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1.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根据胜诉败诉比例由败诉方承担。关于鉴定费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诉讼缴费缴纳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理解,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规则确定负担方。但主流的司法实践观点通常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最终仍应由法院根据《诉讼缴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缴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仅是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的规则。事实上,虽然对于鉴定费用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在裁判文书判决结果中,将鉴定费用的负担情况一起写明按照胜诉败诉比例由败诉方承担(见下某一审判决截图)。但是为了避免就鉴定费用的性质在诉讼中产生无端争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诉请时可针对鉴定费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1)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形:由异议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最终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2)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