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审理程序实行确赔合一,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故《文书样式》是在2000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而对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不再涉及。与此同时,尽管《国家赔偿法》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但并没有取消确认这个环节,故如果涉及违法归责或过错归责的案件,则应在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增加对违法或过错的确认内容,充分体现《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