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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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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关系是什么?
日期:2013/5/5       浏览次数:1344

答: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范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在起草过程中,秉持了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尽可能地保持相对统一的思路,而进行样式的设计。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上,借鉴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中案号的科学区分,对文书的案号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分类。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包括法赔立(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案件适用“立”字号)、法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案号包括法委赔立(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案件适用“立”字号)、法委赔、法委赔监(依职权决定指令受理、再审的案件适用“监”字号)、法委赔提(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提”字号)、法委赔再(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再”字号)、司建(向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时适用“司建”字号)。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通常都分为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文书,在国家赔偿文书样式中,为了区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文书内容的不同性质,对案件实体内容作出赔偿决定的文书样式名称确定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而对案件程序内容作出的决定,延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知书”名称。并且,遵循人民法院立审分开的总原则和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自20122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家赔偿申请,由立案部门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家赔偿申请,为了保证司法文书的效力,由立案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而非以往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在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调研和讨论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认为,由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一决生效”等原因,国家赔偿申诉的案件数量较多,对申诉案件的文书样式需求较为紧迫,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申诉的审理程序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理程序,故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借鉴了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理分为立案审查与再审审理。与此相应,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分为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国家赔偿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国家赔偿决定书。

(四)《文书样式》对于回避、管辖异议、证据、执行等内容没有专门制定相应的文书样式,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类型国家赔偿文书的制作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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