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在线答疑
在线答疑
在线答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在线答疑
问:《文书样式》对协商解决国家赔偿争议有无专门的考虑?
日期:2013/5/5       浏览次数:1377

答: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那些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协商更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规定,《文书样式》中规定了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协商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从而有利于调动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配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协商的积极性,进而实现赔偿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