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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所载:左眼受伤,而右眼(健眼)眼底小瞳孔下未及的原因?且右眼(未受伤眼)裸眼视力仅为0.4→0.2,提示被鉴定人既往双眼存在视力下降,如近视或屈光不正或其他。
2020年5月26日、6月5日病历明确记载被鉴定人左眼矫正视力为0.8→1.0,右眼矫正视力为1.0,已达正常。时隔半年(2021年1月)时,在没有连续就诊记录反映左眼视力情况下,视力突然下降为受伤当时的情形眼前手动→0.075(HM),不符合疾病恢复的一般规律,期间无眼部其他可导致视力下降的并发症出现(除了视盘色苍白、黄斑中心凹光反欠清外)的情况下,HM的视力无法合理解释,故不能除外为视力伪装,直至XX鉴定中心鉴定为矫正视力0.2,尚缺乏相对连续视力变化的证据支持。而XX鉴定中心检查的VEP、OCT结果仅能提示左眼确实存在器质性损害,但损害程度,即,相对应的视力下降的程度难以客观反映。而查体时未行“伪盲试验”予以甄别视力下降的程度。
视野系指当眼球正视前房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通常以圆周度表示。视野缺损是指受检者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范围内出现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和生理盲点扩大。理论上,视野缺损(如鉴定意见书中所载的视野半径)亦可作为评价伤情的指标之一,与视力下降及眼球解剖结构损害的评定并不矛盾。但在评定视野时,须注意影响因素,如(1).年龄,24岁以后,年龄每增加10岁,平均光敏度下降1dB;(2).固视情况,固视好坏对于检查结果影响很大,因此,应采用计算机视野计所附带的固视程度;(3).屈光不正,未矫正的屈光不正,检查结果不能代替真实视野。上述主要影响因素是否考虑,可进一步调取原始材料予以核实,只要某一影响因素未排除,则检查结果不可靠。
本例,10°≤残存视野直径≤30°,存有异议,理由:(1)视野缺损缺乏损伤基础,视野缺损常见原因为青光眼,而青光眼所致的视野缺损特点管状视野,且为不可逆,本例被鉴定人损伤当时临床诊断为外伤性青光眼,待鉴定时,左眼眼压为17.3,较正常右眼还低,故外伤性青光眼已经恢复,也即,此时检查,不存在因青光眼原因导致的视野缺损;病因还可见于视网膜脱离、视网膜色素变性及视交叉损害,本例并不存在;(2)实测视野有效值(%)=(八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x100%,如颞侧度数、颞下度数、下方、鼻下、鼻侧、鼻上、上方、颞上的具体度数。根据计算所得视野有效值,查表(视野有效值与残存视野半径、直径对照表)可获知残存视野所相当的视野半径。本例,是否行上述度数检查及换算形式,有待进一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