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据送检材料载:2019年6月18日21时许,SS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经检验示SS血中乙醇浓度为136.8(mg/100ml)。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09)》及《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等相关规定,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1.关于活体血液酒精检测相关程序,若抽取血液后未行低温保存情况下,行酒精检测不符合操作规范。 (1)生物样品(血液)转运标准程序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第5.3.1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明确规定,即,“......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实践中有三种工作温度,冷冻保存,冷藏保存,常温或室温保存。此处法律规定的低温保存,应是至少需要冷藏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送检资料显示,首先,本例取材时间“2019年6月18日22时30分”与登记表所载提取时间“22时26分”不一致;其次,从血样提取(6月18日22时30分)到血样送检时间(6月19日10时46分)至检验时间(6月19日15时32分),各环节间隔时间均过长,不符合上述相关保存、转运等规定。 (2)正常血腐败后都能产生乙醇,通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与饮用含酒精制品的量直接相关。然而,研究表明,由于微生物的存在,在非低温保存条件下(尤其是环境温度较高时),血液易腐败并产生乙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GB 19522-2010”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首先,本例事发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根据当地天气预报查询显示,当日最高温度可达22℃,若血液在该环境下未行低温保存滞留、转运,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提取登记表上“密封方法”为“无”,即,不符合“GB 19522-2010”规定的“按检验规范封装”,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09)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于2013年6月8日实施,本例检验时间为2019年,一般理解为,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专业项目发布的同级别标准,优先采用新标准。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国家标准中第5.3.1条规定为“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首先,提取登记表消毒液名称记载为“盐水”,而盐水并不具备皮肤消毒功能,仅为清洁皮肤的作用,故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检验报告中应将抗凝管(如紫色帽)拍照附图为宜。 (1)用HS-GC/FID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测定。常规应每份样品至少进样2次,取两次谱图峰面积的平均值作为检材(乙醇)的含量。本例,进样显示只1次,不符合常规。 (2)两份案件样品的相对相差若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定量数据可靠,结果按照两份案件样品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进行重新测定。 (3)记录方式:分别记录各样品中叔丁醇、乙醇标准品和可疑乙醇的保留时间,计算它们的保留时间平均值和样品乙醇相对于叔丁醇的相对保留时间。 (4)结果定量:检材的两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大于15%时,测定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综上分析认为:本案中血液样品提取时皮肤消毒(盐水消毒)、提取后封装(未显示封装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血液样品提取后保存、转运各环节间隔时间均过长,不符合相关规定,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进样显示只1次,不符合常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