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
京高法发 [2010]311号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拓宽司法拍卖处置方式,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现就执行中对涉诉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的拍卖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拍卖可采取网络竞价、传统拍卖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市高院将市国资委提供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录上网公告,以便各院核查,并在网报拍卖时予以注明。
三、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经高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后,仍由各院与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拍卖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规定进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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