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20
CCS A00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110—2021
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
Guideline for standardiz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SF/T 011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晓丹、李成涛、吴何坚、张效礼、奚军庆。
SF/T 0110—2021
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包括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和监督及标准的复审。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20000(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所有部分) 标准编写规则
SF/T 0061 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
SF/T 0062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GB/T 20000.1、SF/T 00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
贯彻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科学合理
科学研制和实施司法鉴定标准,符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要求。
注重实效
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和结果可靠。
统筹协调
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医药卫生等相关行业,确保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有序。
开放共享
接受社会监督,向全社会免费公开并推广使用司法鉴定标准。
5 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司法部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司法鉴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组分工负责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如下:
a) 司法鉴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b) 秘书处设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负责标准化日常事务,协调各专业组开展工作;
c) 专业组负责司法鉴定各分专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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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制定
标准制定范围
司法鉴定标准制定范围参照SF/T 0061的相关要求。
标准制定程序
司法鉴定标准制定程序主要包括标准项目申报、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发布等阶段。
项目申报
司法鉴定标准申报宜采用“随时申报、分类评估、定期下达”的方式进行。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汇总司法鉴定标准项目建议。申报材料包括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a) 标准项目建议书;
b) 标准草案;
c) 项目预研报告或论证会议纪要。
项目立项
专业组根据提交的标准项目建议申报材料,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建议报秘书处复审。复审通过后,形成标准立项计划。标准的立项宜满足科学性、必要性、协调性和可行性,同时符合专业标准体系的总体规划。
立项宜采用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标准起草
标准立项后,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宜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标准起草组编制标准。标准起草组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和试验论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应的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除按照 GB/T 1.1 的规定外,对于起草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标准还需要符合 GB/T 20000 (所有部分)或 GB/T 20001(所有部分)中相应类型标准的编写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c) 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推广性。
标准征求意见
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宜广泛征求标准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宜通过网站征集和定向征集同步进行。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标准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审查
司法鉴定标准审查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 专业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初审,初审包括标准是否与立项时设立的内容一致、标准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必要时,专业组宜召开分专业标准初审会;
b) 专业组将初审通过后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初审会议纪要(如果有)等提交秘书处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标准结构是否合理和编写格式是否规范等;
c) 秘书处将复核通过后的标准送审稿提交司法部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由司法部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司局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会的专家宜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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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会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会意见汇总表后,经秘书处报司法鉴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
e) 司法鉴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提交秘书处。
标准批准发布
秘书处根据6.7 e)的审查意见,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审查会意见汇总表报司法部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发布。
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宜按照SF/T 0062确定的规则进行编号。
7 标准实施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宜执行已发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宜设置标准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标准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并对机构内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采取处理措施。
司法鉴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领域内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标准化培训内容宜包括:
a) 标准化基础知识;
b) 司法鉴定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c)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司法鉴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宜进行纠正和采取处理措施,实现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8 标准的复审
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宜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 5 年。
复审由司法部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启动,秘书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
复审内容包括:现有标准是否继续适用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复审结果作为修订和废止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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