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选 取 鉴 定 机 构 通 知 书
(2021)辽0111民初171号
金全信:
你诉被告沈阳市第二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提起医疗过错鉴定,本院已告知你可以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原、被告双方依次选择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均不予受理,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0日通知我院不予受理后,本院即电话通知你继续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因你未回复选定的鉴定机构,现通知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及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提交到本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