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02民初11090号
原告:魏 ,女,1966年 ,汉族,住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第 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 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备战,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秀峰与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秀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存、丁备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秀峰诉称,原告以子宫肌瘤下腹疼痛的症状于2018年9月18日入住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慢性肠炎。医院于2018年9月20日为原告作子宫切除术。术后第三天腹胀,医生对此作了检查后又给原告作了第二次剖腹手术,在手术中伤及原告的膀胱等部位,导致原告病情范围及危重程度扩大,出现体温高烧不退,被告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导致原告病情危重,几乎危及生命。在此情况下,被告方联系河南省肿瘤医院于2018年10月4日转入该院泌尿外科。入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术后、尿瘘结肠造瘘术后。在该医院以膀胱修复治疗为主住院55天。出院医嘱为10天后拔出尿管,2月后可膀胱镜下拔出输尿支架管等。从河南省肿瘤医院出院后,仍有体温发烧现象。为此,原告又分别在遂平县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后续的治疗症状及措施仍与被告的诊疗及手术过错有关。截止目前,原告的身体状况仍未康复,还需行造瘘术等后续手术治疗。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损失包括医疗费245929.33元、误工费108837元、护理费469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75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173751.7元、交通费75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624180.53元,请求判令被告按50%的比例赔偿,计款312090.27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及因鉴定支出交通费1037元,共计328127.27元。
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辩称,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所致,被告医院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合情合理的承担责任。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原告魏秀峰以“发现子宫肌瘤5年,下腹部疼痛8月余”为主诉到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检查后以“子宫肌瘤”为诊断收入院。病历记载治疗经过为:2018年9月20日在腰麻下行“全子宫切除术,手术中粘连较重,术后病理诊断为子宫内膜癌,…。给予剖腹探查术,术中可见肠管与腹壁重度粘连,…左侧乙状结肠和部分直肠化脓坏死。…予左侧乙状结肠坏死肠管切除术+左侧乙状结肠造口术。2018年10月4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6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23634.8元。出院情况为:膀胱漏尿尿液漏到腹腔引起腹膜炎。患者家属要求转省级医院治疗。
2018年10月4日,魏秀峰到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魏秀峰病情诊断为:子宫全切术后;结肠造瘘术后;尿瘘。入院后,医院为魏秀峰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阴道残端切除术+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肠粘连松解术。2018年11月28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55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51987.73元。出院医嘱建议:多饮水,加强营养;10天后拔出尿管;抗肿瘤治疗咨询妇科;2月后行膀胱镜下拔除输尿管支架管;不适随诊。
2019年1月30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多发转移术后放疗后(子宫全切术后+肠造瘘术后+阴道膀胱瘘修补术)。医院给予魏秀峰精确放疗及联合安罗替尼靶向治疗,辅助以抗感染、中成药抗肿瘤助正气、护胃、止痛、止吐等对症治疗。2019年4月2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62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31748.49元。出院诊断为:子宫鳞癌多发转移术后放疗后(子宫全切术后+肠造瘘术后+阴道膀胱瘘修补术);双肾积水;双肺炎症,双侧腹股沟、腹膜后、双侧髂血管旁增大淋巴结;双侧腹膜增厚;肝功能异常;贫血。
2019年6月6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入院后,医院为魏秀峰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置换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6月14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8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6348.15元。
2019年7月22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泌尿系感染;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医院给予魏秀峰“多西他赛针+奈达铂针”药物化疗,安罗替尼口服,辅以抗感染、中成药抗肿瘤辅助正气、护胃、止痛止吐等药物对症治疗。2019年8月12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21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7353.6元。
2019年8月26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泌尿系感染;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医院给予魏秀峰“多西他赛针+奈达铂针”药物化疗,安罗替尼口服,辅以抗感染、中成药抗肿瘤辅助正气、护胃、止痛止吐等药物对症治疗。2019年9月23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28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8298.56元。
2019年10月6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泌尿系感染;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抗感染、止吐、护胃、保肝、纠正电解质紊乱、中药提高免疫力、辅助抗肿瘤、退热等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11月4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29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7225.61元。
2019年11月19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泌尿系感染;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多西他赛+奈达铂”方案化疗。于2019年12月27日为魏秀峰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置换术”。2020年1月3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45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22677.47元。
2020年1月7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鳞癌子宫全切术后;泌尿系感染;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肠造瘘术后肠黏膜脱垂;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卡瑞丽珠单抗”免疫治疗、中药抗肿瘤、退热等对症治疗。2020年1月17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0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23581.96元
2020年3月6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宫颈癌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抗感染、升血小板、中药提高免疫力、辅助抗肿瘤等对症支持治疗。2020年3月16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0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8356.48元。
2020年6月16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宫颈癌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更换输尿管支架,安罗替尼靶向治疗,中药提高免疫力、辅助抗肿瘤治疗。2019年7月2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6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4903.96元。
2020年11月25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医院给予魏秀峰安罗替尼靶向治疗,并辅以复方苦参注射液抗肿瘤、奥美拉唑护胃等对症治疗。2020年11月30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5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7686.81元。
2021年1月30日,魏秀峰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盆腔转移;输尿管之间置入术后。医院为魏秀峰行“经尿道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术后给予罗替尼靶向治疗,并辅以复方苦参注射液抗肿瘤、奥美拉唑护胃等对症治疗。2021年2月8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9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6144.46元。
另查明,魏秀峰又先后在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019年1月24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肺部感染;子宫癌术后;结肠造瘘术后;尿瘘。医院为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19年1月30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6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660.16元。2、2019年6月14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肺部感染;子宫恶性肿瘤史;导管相关性尿路感染;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医院为魏秀峰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19年6月17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3。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781.18元。3、2019年7月18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导管相关性尿路感染;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子宫恶性肿瘤;结肠造口状态。医院为魏秀峰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19年7月21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3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288.05元。4、2020年1月4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术后;泌尿道感染;结肠造口状态;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单纯性肾囊肿;肺部感染。医院为魏秀峰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20年1月7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3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1350.57元。5、2020年4月2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术后;泌尿道感染;结肠造口状态;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单纯性肾囊肿;膀胱阴道瘘修补术后;医院给予魏秀峰抗肿瘤及抗感染类药物应用,营养心肌等支持治疗。升高血小板、升高包细胞及治疗贫血药物应用。2020年4月12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0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2450.01元。6、2020年5月23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术后;泌尿道感染;结肠造口状态;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后天性肾囊肿;膀胱阴道瘘修补术后。医院为魏秀峰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20年5月30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7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2288.4元。7、2020年10月10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泌尿道感染;结肠造出血;输尿管内支架;单纯性肾囊肿;膀胱阴道瘘。医院为魏秀峰完善血常规、胸片等检查,给予抗炎、抗病毒、止咳祛痰退热等治疗。2020年10月24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14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4348.65元。2021年1月24日,魏秀峰到遂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病情诊断为:宫恶性肿瘤术后;泌尿道感染;萎缩性阴道炎;结肠造口状态;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膀胱阴道瘘修补术后。医院为魏秀峰中药封包及红外线灯对症支持治疗。2021年1月29日,魏秀峰出院,共住院5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814.23元。
诉讼期间,原告魏秀峰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对魏秀峰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对魏秀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召开陈述会和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对被鉴定人魏秀峰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主要系指肠瘘、膀胱瘘及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与肠瘘及相应后遗症的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作用”,其与膀胱瘘、输尿管支架置入、更换及相应后遗症的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作用;魏秀峰肠部分切除术后、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支架置入术后分别构成九级、九级伤残。定残日为2021年2月8日。魏秀峰支出鉴定费15000元。
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对魏秀峰后续治疗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与魏秀峰治疗肠瘘、膀胱瘘及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魏秀峰自身子宫鳞癌,针对其子宫鳞癌的相关治疗与医疗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2018年9月20日术前相关检查、治疗与医疗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2018年9月20日手术及后续剖腹探查、“左侧乙状结肠坏死肠管切除术+左侧乙状结肠造瘘术”、“膀胱阴道瘘修补术+阴道残端切除术+双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肠粘连松解术”及多次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的相关资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查其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等材料,2018年9月20日术后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及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属于合理性治疗;2018年9月20日术前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8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遂平县人民医院的治疗主要针对其自身子宫鳞癌,属不合理范畴,但其中2019年6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2021年2月3日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属于合理治疗。
原告魏秀峰提供的住院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6月14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行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支出材料费5082.23元、手术费1300元、西药费30.68元;2019年12月27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行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支出材料费5218.73元、治疗费585元,行膀胱镜尿道检查费用为156元,支出西药费46.16元;2020年6月22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行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支出手术费520元,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费用为1170元、尿道狭窄扩张术80元,支出材料费8543.12元;2021年2月3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行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支出费用1010元,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费用为1040元,支出手术材料费4840.22元,支出西药费189.36元。以上费用共计为29811.5元。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20日魏秀峰术前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1191.19元。该费用由于涉及医保报销部分,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不再请求予以扣除。
魏秀峰出生于1966年1月15日,系农村居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对魏秀峰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主要肠瘘、膀胱楼及输尿管支架)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未提出合理性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魏秀峰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鉴定,魏秀峰2018年9月20日术后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及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属于合理性治疗;2018年9月20日术前在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8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遂平县人民医院的治疗主要针对其自身子宫鳞癌,属不合理范畴,但其中2019年6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2021年2月3日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属于合理治疗。故医疗费应包括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认可的2018年9月18日至10月4日住院期间的费用23634.8元。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51987.73元及2019年6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2021年2月3日行双侧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的费用29811.5元,共计为10543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的支付期限均应为2018年9月20日至在河南省肿瘤医院出院之日2018年11月28日,共计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计款350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计款1400元。护理费标准按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45677元/年计算,护理期限按住院70天认定,护理费数额均为8757元(45677元/年÷365天×70天)。误工费标准按魏秀峰请求的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45677元/年计算。定残日前一天虽为2021年2月7日,但魏秀峰在河南省肿瘤医院出院后数次住院均为治疗自身子宫鳞癌,该治疗与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魏秀峰因治疗自身子宫鳞癌的期间,不应认定为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伤残而导致其持续误工的期间,魏秀峰请求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明显不合理。误工期限可酌定为合理治疗期间70日及在河南省肿瘤医院出院后的6个月,共计250天,误工费数额为31275元(45677元/年÷365天×250天)。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赔偿指数为22%。残疾赔偿金数额为152901.5元(34750.34元/年×20年×22%)。交通费按住院70天,每天20元,及异地鉴定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4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305667.53元,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负担50%,计款152833.77元。鉴定费按实际支出15000元认定,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负担11250元(7500元+7500元×1/2)。精神抚慰金可根据损害后果酌定为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169083.77元,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魏秀峰所请求的其他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及损失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秀峰支付赔偿款169083.77元。
二、驳回原告魏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原告魏秀峰负担2520元,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伟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人民陪审员 康有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