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文字号】京恒办[2021] 01号
【发布日期】2021.01.2
【实施日期】2021.01.2
【效力级别】所内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质效,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更好服务于民,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内部汇报及向负有监管职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三、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二)涉及敏感、舆情快速发酵的案件(如群体性案件、涉外案件等),涉诉、涉访造成显著影响案件。
(三)影响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隐、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员工受到违法、违规处分、行业惩戒等情节严重者;
(五)其他认为情节严重事件。
四、处置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五、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充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等。采取当事者上报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过程注意保密。
六、责任承担: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如谎报、瞒报、迟报,并因此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并载入执业诚信管理档案。因严重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日期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