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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损伤的伤情评定
日期:2022/8/31       浏览次数:721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1年6月16日,SS因“左眼被棍棒击伤两小时余”就诊于A医院,临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等,2021年6月22日经法医临床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GA/T 1582-2019)等相关内容和方法,使用比例尺、钢尺、国际标准视力表、裂隙灯显微镜、全自动电脑验光仪、照相机等仪器设备,对伤者SS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及照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及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查体所见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右眼各方运动可,瞳孔直接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消失,Tn(+)。VOD:0.6,-4.25Ds+3.25Dc×135°→0.8;左眼部见义眼片。去除义眼片可见眼球形态失常,各方运动受限,眶内容物明显萎缩、塌陷,角巩膜缘界不清、可见皱褶、隆起。前房消失,虹膜、瞳孔、晶状体等眼内结构窥不清,局灶可见异物填充。Tn(-)。VOS:NLP,无法矫正。VEP-。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伤者自述及法医学查体,综合分析如下:
    重伤系指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致使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目、视野缺失(视野半径<10°)等。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可致眼球全层破裂,眼球内外沟通,眼球开放,内容物脱出或丢失,包括角膜穿通伤,角巩膜穿通伤与巩膜穿通伤。
    伤者SS于2021年6月16日被棍棒击伤后,临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左眼虹膜晶体缺失、左眼闭合漏斗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离、硅油眼等,经临床行手术等对症、支持等治疗,现伤情稳定,符合评定条件。依据委托人提交的“伤者自述”,若其于伤后三个月左眼确系无光感,结合目前检查结果(左眼盲目3级以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第5.4.2a)条及A.2条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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