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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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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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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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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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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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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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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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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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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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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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现7*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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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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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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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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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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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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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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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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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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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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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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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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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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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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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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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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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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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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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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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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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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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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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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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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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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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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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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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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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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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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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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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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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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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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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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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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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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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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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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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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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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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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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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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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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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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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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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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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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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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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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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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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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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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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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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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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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东北亚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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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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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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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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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流仲裁机构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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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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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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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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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黑龙江省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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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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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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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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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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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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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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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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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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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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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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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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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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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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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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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涉外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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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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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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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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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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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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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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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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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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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健全完善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通过鼓励律师到无律师县(市、区)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无律师县(市、区)设立分所,全省无律师县(市、区)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建立边远、贫困地区公证员到大中城市公证机构交流培养机制。鼓励市地一级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等形式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支持采用巡回、蹲点、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推进黑龙江省大学生服务基层行动计划法律援助志愿项目。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主动做好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留守人群等群体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各群体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