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全覆盖并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运行。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专栏3 县(市、区)乡(镇)两级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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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做好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改扩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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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接,优化座席设置,提供“7×24小时”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标准化建设,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黑龙江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指导推动线上调解工作,加强非诉讼解纷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专栏4 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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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整合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信息。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建立多维分析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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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支持各地创新开展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调机制。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崇尚法典精神·共创美好生活”主题宣传,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内容和方式。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把法治元素融入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黑龙江鲜明特色的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和法治文化品牌。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推行诚信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专栏5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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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覆盖人群,切实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全省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
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有效履行工作职能。
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实现普遍由有经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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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深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放宽执业区域,一般性公证事项放开至省级行政区域。推进全省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三级质量防控体系和公证质量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与法院等办案机关沟通协调,落实完善违法违规执业鉴定机构的通报及暂停委托制度。全面开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评查活动,细化执业分类,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与执业能力相匹配。贯彻落实《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专栏6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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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依法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到2023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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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地)学习推广人民调解“大庆模式”,县(市、区)学习借鉴调解工作“讷河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筑牢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深化医疗、金融、旅游、知识产权、特色农业等领域纠纷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推动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和黑龙江省自贸区建设。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司法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专业优势,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加强“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指派、化解等工作,统筹调动各类调解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非诉讼与诉讼、信访衔接联动,对于适宜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到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申请调处,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加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庭)确认其效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经费保障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完善司法所工作体制,提升司法所整体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全面履行司法所调解调处、依法治理、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咨询等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