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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
日期:2022/9/15       浏览次数:408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和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法律服务工作。

(二十五)服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省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全过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紧盯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体检”,推进“百所联百会”等惠企控险的法律服务,保障市场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大力宣传平等保护、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等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放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视频办理公证试点公证机构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六)加强对外法治文化交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成果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推动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

(二十七)深化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将中俄博览会(哈洽会)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打造成国内外知名论坛。统筹推进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东北亚区域国家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发挥东北亚仲裁学院优势,开展东北亚区域内仲裁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

专栏7  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项目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面向东北亚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到2025年,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初具规模,基本完成确定的建设任务。

 

十一、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二十八)提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总结梳理计算机化考试特点和规律,不断补充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全指引,加强考务实训演练,全面提升全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九)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建设。进一步深化校地合作,与考点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选择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协作配合顺畅、组织能力较强的院校,共同推进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建设,着力为考生提供安全、稳定、便利的考试环境。

(三十)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配套制度落地见效。组织实施好新一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有针对性地对我省实施放宽政策的效果进行调研摸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全省边远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提供保障。按照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职前培训制度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三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落实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经费保障。

(三十三)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法实行律师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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