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兰平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出具的《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主要证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8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载鉴定意见的完整性、充分性尚需进一步论证;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死者张某1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被害人张某1的亲属出具的《撤诉书》,主要证明张兰平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张某1亲属撤回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张兰平予以谅解。
有专门知识的人李某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张某1本身患有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会影响抢救。其有吸毒史,也会影响其免疫力。清华长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给张某1使用了赖氨匹林,该药主要是消炎镇痛,但其有抗凝血的作用,禁忌症是消化道出血,如果患者有消化道溃疡、出血的情况下是不能用的。在张某1的横结肠及胃之间可见食物残渣,说明腹腔清理不干净,会导致感染。在尸检过程中发现死者气管里有血性液体,肺里有淤血,肺泡塌陷,脑水肿,神经细胞缺血缺氧,再结合死者尸斑呈暗红色,且没有固定,被害人失血大概1300ml,失血量不至于造成死亡,因此,不排除医院在进行胃镜检查时抽取大量血液造成误吸,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窒息性死亡的尸检征象有颜面青紫、肿胀,四肢紫绀,内部脏器浆膜上有出血点,球睑结合膜上有出血点等。但张某1大量失血在前,所以这些征象并不明显。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张兰平应马某之邀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三区56号楼底商1975烤吧与被害人张某1(男,殁年29岁)、马某等人共同吃饭。其间,张某1以张兰平曾辱骂马某为由对张兰平进行殴打,并向张兰平索要钱财。后因张兰平提出回家取钱,张某1等人才让张兰平离开餐厅,张某1等人则继续在餐厅等待。被告人张兰平回到家中取出一把刀携带在身返回1975烤吧,后在该餐厅门口持刀刺扎张某1胸部一刀,致张某1被刺伤胸部,伤及膈肌、胃、大网膜继发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于同年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张兰平作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0日下午,他和朋友马某一起吃饭喝酒时马某跟他说三哥(张兰平)骂了自己,晚上要找三哥说道说道。大约在下午5点多钟,他和马某还有一个叫石某的朋友到天通苑东二区的1975烤串店吃饭喝酒。其间马某打电话让三哥过来,后来三哥就来店里了。喝了约两杯酒的功夫,马某就和三哥吵了起来。他当时也有点喝多了,又和马某是朋友关系,他就骂了三哥,三哥当时也没说什么。后来马某就说让三哥掏1000元一块儿上歌厅唱歌去,三哥也没反对。后来三哥说回家拿钱去,就走了。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三哥回来了。他们就都出了饭馆,三哥叫他过去,他刚走到三哥面前,三哥上前就用刀扎了他肋部一刀,当时他感觉身上湿了,还看见三哥拿着刀,他就转身跑了。他拦了一辆车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是把他的胃扎漏了,现在正在治疗。他记不清是否打架了,他好像用羊肉串签子朝三哥比划来着,划到三哥脸上了。
2、证人黄某(1975烤吧老板)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18时许,他店里来了三个客人,一个叫马力(马某),一个叫张某1,还有一个他不认识。吃饭的时候马力跟他说三哥(张兰平)在年前的时候发信息骂马力,今天三哥要是来还行,要是不来一会儿就去三哥家楼下等着去。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三哥来了。张某1就用手把三哥的手按在椅子上,问骂马力这事怎么解决。三哥没说话,张某1用手就打三哥的头,说你怎么这么牛,不服咱俩去练练之类的话。三哥这时就赶快给马力道歉,张某1还是用手打三哥的头,并且甩了几个酒瓶子。打了一会儿,张某1还拿着他店里羊肉串的竹签子放在三哥的脖子上。他看情况不对,就进厨房要打电话报警,张某1跟了进去,不许他报警。后来马力让张兰平拿1000块钱赔给其,张某1过去还是用手打三哥的头,三哥说给钱,让他们别打了。他就又要报警,这时那名他不认识的客人也过来不许他报警。大约过了二十几分钟,他听见三哥说回去拿钱去,然后三哥就走了。过了大约几分钟,张某1和他不认识的那名男子就出去了。又过了十几分钟,张某1回到他的店里,从桌子上拿了五六根竹签子又出去说扎三哥去。又过了十几分钟他听见有人在外面喊马力出去,后来张某1又一次进来喊马力出去,马力就出去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出去,看见三哥在店门口站着,其余人都没看见。三哥说拿刀把打三哥的人扎了,报警了。他说就一千块钱的事,你干嘛扎人呀,三哥说对方现在要两千块钱,正在说的时候警察就来了,把三哥带到派出所了。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2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即张兰平)就是将张某1扎伤的叫三哥的男子。
2016年2月21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张某1)就是在天通苑1975烤吧外被张兰平扎伤的男子。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晚上七八点,他和张某1、良子在1975烤串店吃饭,他给张兰平打电话让其过来一起喝点。一会儿张兰平来了,他们四个一起喝酒吃烤串。喝了一会儿,张某1和张兰平就吵起来了。原因是他和张兰平上次去唱歌结账时发生了点不愉快,可能张某1记得这件事又加上喝了点酒,就让张兰平给他道歉。张某1当时也摔了酒瓶。当时张兰平也跟他道歉了。张某1说让张兰平回家拿点钱唱歌去,好像当时他也说了,不是让拿一千就是两千。然后张兰平就回家了,他们几个接着喝。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张兰平回来了,把张某1叫了出去,他是随后出去的。到外面后张兰平给他推了个跟头,他看张兰平好像右手拿着一把挺长的匕首。张兰平跟他说把张某1给扎了,已经报警了。等他起来的时候就没有人了,他马上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也不接。在饭馆外张某1好像推了几下张兰平,没有过分的打斗。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21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马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的男子(即张兰平)就是叫三哥的自称拿刀捅了张某1的男子。
2016年4月1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马某对8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刀(张兰平作案使用刀具)就是当时张兰平扎张某1时用的尖刀。
4、证人魏某(张兰平之妻)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早上八点多张兰平从家里出去,说跟同学聚会。晚上7点多,张兰平满身酒气回到家,能看出来有点喝多了。张兰平在家转了一圈,也就一二分钟,就又往外走。她还问了句干嘛去,张兰平没理她,也没跟她要过钱。过了一会儿,张兰平回来说他杀人了,还说自己已经报案了。后来张兰平就去楼下等警察了。她跟着张兰平往外走的时候,在客厅的电脑桌上看到了一把刀,刀上没有血。她们到1975烤吧门前时警察就过来了。后来她带警察回家取了刀。那把刀是很早以前在外地玩的时候买的。刀是单刃不锈钢的,刀柄为棕色,连刀柄共计长30多厘米。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魏某对8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中的刀(张兰平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就是张兰平扎人所用的刀。
5、证人张某2(张兰平女儿)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许,他开车在等红绿灯时,有名男子捂着肚子打开他车的副驾驶门坐了进来。那人说被人用刀捅了,让他帮忙送到医院。送到医院后他报警了,后就离开了。他看到该男子身体左侧腹部外侧有点血。
7、证人杨某(急诊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0日21时许他正在急诊值班,接到一名叫张某1的患者,身上有酒味,但未见呕吐物,来的时候病情危重。经检查发现,患者左侧胸腹部联合锐器伤,自左侧七、八肋间斜向下刺入胸腔,伤及左肺下叶下侧,穿透膈肌,进入腹腔,扎透胃底胃壁,有胃内容物进入胃周腹腔及胸腔。患者意识烦躁,心率快,血红蛋白持续下降,血压尚平稳,四肢活动尚可。患者入院时有生命危险,经本院抢救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尚平稳。但仍有大出血风险,需要重症监护室特级护理,密切观察。
8、证人刘某2(被害人张某1之母)的证言证实:张某1被扎后在医院做了手术,开始在医院ICU病房不省人事,过了两天好转了,转到普通病房,但是仍浑身插着管子不能说话。又过了两天能说话了,慢慢的就好多了,但是每天发烧。后来张某1按照医嘱可以吃一些流食,喝少量水。她们饮食都是遵医嘱的。2016年2月28日中午张某1吃了大约三四两的小米粥。当天17时许,她到医院看到张某1吐了满地都是血,然后大夫把张某1推到急诊室做胃镜,在那儿做胃镜的时候张某1就去世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刘某2辨认后确认尸体就是其儿子张某1。
9、证人刘某1(清华长庚医院普外科医生)的证言证实:他是张某1的主治医生。2016年2月20日21时许,张某1被送到急诊,左侧胸部有开放性损伤大概有7厘米,不断有血液渗出,当时诊断为胸腹联合伤,腹腔出血,弥漫性腹膜炎、胃损伤、膈肌损伤。当日23时,张某1被送到手术室,患者腹腔有大量血块和食物,胸腔有大量血性物体,胃壁两处破裂,膈肌有一处破裂。21日0时18分开始手术,4时45分手术结束。手术比较成功。手术中张某1的大网膜没有发现损伤,因为需要探查胃后壁,所以必须把大网膜左侧打开,打开的大网膜不需要缝合恢复原来的解剖结构,手术过程中对大网膜是边结扎边打开,结扎使用了缝线。手术中他们已经按照规范要求用足够的生理盐水冲洗了腹腔。手术后,张某1在ICU病房观察24小时,后转入普外科病房,至2月28日上午他查房,张某1手术后恢复正常。但这并不能保证患者不出现并发症,像这种患者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包括腹腔出血,切口感染等。2月28日16时许,张某1出现异常,初步诊断为消化道出血,19时10分进行抢救,第一时间放置胃管,积极处理出血,联系和协调内镜检查,以明确出血的位置。但因为出血比较凶猛没有找到。然后联系了介入治疗和血管造影,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患者已经出现了功能的衰竭。在当时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维持患者的血压和心率的稳定,外科手术贸然进行风险比较大,而且不能有的放矢。故没有采取胃切除的断流手术。经抢救,20时26分张某1死亡。经诊断张某1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手术前询问张某1,其称有吸毒史。2016年2月28日给患者使用赖氨匹林的目的是退烧,张某1当时没有活动性消化道出血的表现。张某1出现出血症状后,他们为其进行了足够量的输血,但即便是纠正了血容量,因张某1出血量大,出血速度快,病情比较重还是没有能抢救过来。
10、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出具的《急诊记录单》、《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单》证实:2016年2月20日21时10分,张某1入院时全身多处血污,左侧第7肋间腋中线可见3*2厘米斜行伤口,伤口出血。CT显示左侧胸腹交界区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左膈肌破裂,胃损伤、腹腔积血并游离液体,左侧胸腔积液,左侧膈疝。初步诊断:胸腹联合外伤;休克;胃损伤;膈肌损伤;胸壁损伤。手术中探查发现张某1胃体上部大弯侧损伤,前壁长约4厘米,打开部分脾胃韧带,游离胃部后壁,发现后壁损伤,与前壁贯通,长约6厘米,胃内容物大量渗出,彻底止血后,予以缝合。暴露左上腹,可见膈肌横行损伤,长约8厘米。缝合关闭膈肌裂口。10L温碘伏水、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再次探查发现胃底大弯近脾上极处浆膜损伤,长约1厘米,间断缝合。胸外科再次清创左侧胸壁损伤,放置引流管。
11、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单》、《内科检查报告单》、《死亡记录》、《药物说明书》、《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诊疗指南》证实:张某1术后予以抗感染、抑酸、补液、止血、静脉营养等对症治疗支持。术后出现双侧胸腔积液、左侧少量气胸、双肺膨胀不全,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至2016年2月28日上午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胃肠功能恢复良好。下午16时20分左右,张某1出现呕血症状,经口呕吐以及从胃部吸引出的可测量鲜血加血凝块超过2000ml。经胃镜检查,可见大量血凝块沉于胃底,有活动性出血从血凝块底部涌出。因出血量大、汹涌,紧急内镜下检查无法找到出血部位。等待介入止血治疗及CTA检查过程中,19时10分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开始抢救。20时26分,抢救无效,宣布患者死亡。药品赖氨匹林的禁忌症中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等,但术后给张某1使用该药物时张某1并未出现以上症状。诊疗指南对于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的止血措施包括抑酸药物、止血药物、内镜下止血、选择性血管造影、手术治疗等。张某1出现上消化道出血后,医院对其的诊治符合相关诊疗指南的要求。
1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三区56号楼底商1975烤吧门口。烤吧北侧是过道,烤吧南侧是超市,烤吧西侧是南北向人行道,人行道西侧是绿化带。现场勘查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照片显示1975烤吧门口没有堆放的桌椅。
1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录像及《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许,民警在张兰平妻子魏某的带领下搜查了张兰平住处,在其家中客厅的电脑桌上发现匕首一把。当时发现刀具上有棕色印迹,民警从肉眼无法判断是否为血迹,后将该刀交昌平刑侦支队技术队做进一步勘验检查。
1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从张兰平家搜查出的尖刀予以扣押。
1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物品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2月21日,经对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进行勘查。刀全长30.8厘米,刀刃长19厘米,刀刃宽最宽处2.8厘米,刀刃两侧均有血槽,刀柄为木柄镶嵌。经勘查在刀刃上发现血迹并用消毒棉签擦取法提取血迹一处。在刀柄上利用消毒棉签擦取法提取脱落细胞拭子一份。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1218-WZ121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1218-WZ1218-1号《法医物证补充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2号检材(刀刃血迹)为张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3号检材(刀柄拭子脱落细胞)基因分型为混合结果,含有张兰平、张某1的等位基因。不排除刘某2是张某1的生物学母亲。
17、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京公昌刀字[2016]第10号《管制刀具认定书》及《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证实:张兰平作案使用刀具被鉴定为管制刀具。
18、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8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尸表、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死者双眼球、结膜苍白;心包完整,心脏外膜光滑,心内、外膜下未见出血斑;心脏左前降支可见粥样硬化改变,管腔狭窄I级;肝血窦空虚,肝细胞灶性脂肪变;脾血窦较空虚;胰腺血管空虚;胃粘膜部分脱落,灶性出血,灶性坏死;粘膜及粘膜下散在炎细胞。肌层可见红细胞,部分伴有炎细胞(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浸润。浆膜外可见坏死及大量炎细胞附着。
死者左胸第七肋间可见缝合创口,结合其左侧膈肌、胃大弯处前后壁缝合创口,分析为锐器(片刀类)刺扎形成。解剖见左肺萎缩与胸壁粘连,肺表面见脓液,胸腔见淡黄色液体,胃与横结肠结合处可见食物残渣,胃内见血性液体及血凝块,量约为300毫升。结合病理检验:左肺不张、左侧胸腔感染、肺水肿、肺出血,消化道出血、腹腔感染,分析张某1的死因为胸腹联合创后继发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死亡。死者病理检验可排除其自身疾病致死因素。死者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可排除乙醇中毒的可能。
鉴定意见:张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胸部,伤及膈肌、胃、大网膜继发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死亡。
19、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尸检情况的补充说明》及照片证明:在对张某1尸体进行尸检过程中,打开胸腹腔后,胃、膈肌及大网膜均可见缝合线,结合救治医生询问笔录及病理检验所见,张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胸部,伤及膈肌、胃、大网膜继发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死亡;其中大网膜损伤系医疗救治过程中形成。
2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二份《毒物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张某1心血中未检出乙醇,也未检出苯丙胺类及吗啡类毒品。
21、鉴定人赵某出庭作证证实:张某1的损伤存在于隔肌、胃和大网膜。具体出血位置依据组织病理学镜下所见是灶性出血,考虑是弥漫性出血。因为死者胃的大部分胃黏膜剥离,考虑是胃黏膜与肌层剥离出血。这种弥漫性出血可以出现时间很短出血量很大的情况。这次外伤直接造成了张某1膈肌和胃的破裂。张某1最终死亡原因是胸腹联合创继发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其中上消化道出血是主要原因。外伤和胸腹腔感染可以是上消化道出血的诱因。而外伤造成死者膈肌破裂,穿透胃壁造成胃内容物流出引起感染,因此,外伤也是造成胸腹腔感染的原因。张某1的脂肪肝和心脏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是常见病,对抢救没有影响,经检验没有发现张某1自身疾病致死因素。尸体食道下段及气管内的血性液体,具体量无法测量。通过尸表检验及组织病理学镜下检验没有发现死者有窒息的征象。
2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京检技法医审[2016]14号《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证实:病程记载张某1的体温稍高,血常规示白细胞数量、中性粒细胞数量、中性粒细胞百分比一直偏高。根据病历记载及解剖、病理组织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张某1被刀扎伤入院后,符合因出现大量上消化道出血及感染死亡。因此,同意北京市昌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京昌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86号)》的鉴定意见。
23、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水单证实:2016年2月20日17时至20时许,马某的手机多次给张兰平手机拨打电话。20时26分,张兰平手机拨打110。
2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27分,张兰平手机报警称在天通苑东三区56号楼附近,对方打他,他忍不住拿刀扎了对方一下。
2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许,张兰平在天通苑东三区1975烤吧门口对张某1进行殴打,用刀扎张某1,法医临时伤检张某1损伤程度不低于轻伤。昌平分局于次日立案。
26、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0日20时27分,该所接张兰平报警,称在天通苑东三区与人打架后拿刀扎伤对方。后于20时40分许,民警在昌平区天通苑东三区1975烤吧门口,将等候民警的张兰平查获,该人当时酒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进行传唤。经工作,张兰平对拿刀将张某1扎伤的行为供认不讳。到案过程中,张兰平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涉案物品:匕首一把。
27、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保卫处出具的材料证实:张兰平在该单位从事司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28、张某1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1的死亡时间及原因。
2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兰平和被害人张某1的户籍材料证明了二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
30、被告人张兰平的供述证实:他小名叫张三,也有人叫他三哥。他是通过朋友马力(马某)认识的张某1,但只在一起吃过一次饭。2016年2月20日16时许,马力给他打电话,让他下午去天通苑东三区1975烤吧吃饭。晚上20时许,他到了店里,看见马力跟张某1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那里吃饭。他刚过去张某1就开始用手掰他的手,跟他说要弄死他。马力就说因为年前他发信息骂马力了,这个事今天要解决。然后他就被张某1按在椅子上,用饭馆内烤串吃剩下的竹签子扎他的脖子,用拳头打他脸和胳膊。他就赶快给马力赔礼道歉,那名他没见过的男子用手按着他,不让他动。后来他赶快赔礼道歉。张某1还是不依不饶的打他,还摔碎了好几个啤酒瓶子要扎他,他给抢了过来,并赶快求饶。马力说让他拿1000块钱并且让他把饭钱给结了,他说行。马力说知道他家住哪,也认识他媳妇和外孙女,他跑不了。他就回家拿了钱,还从卧室床底下拿了一把军刺刀,揣在怀里。他回到1975烤吧门口时,看见张某1在饭店外面等他。张某1问他拿钱了吗,他说拿了,张某1说一千块钱不够,现在得拿两千解决这件事,他说没有。张某1就开始打他,从马路边拿起一个红色的塑料椅子砸他,他就把刀拿出来,朝张某1的肚子扎了一刀。张某1被扎后转身就跑了,他也往家走。他把刀放在了家里,跟他媳妇说他用刀扎人了,他媳妇让他自首。他就出门打110,并且在1975烤吧店门口等着警察过来,警察来了就把他带到了派出所。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21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张兰平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张某1)就是被其扎伤的男子。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张兰平带领侦查员前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56号楼底商1975烤吧大门口西侧五米左右,指认该地点就是其持刀扎伤张某1的地点。
2016年4月1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张兰平从8张不同刀具照片中辨认出4号(张兰平作案时使用的刀具)就是其扎张某1时所使用的尖刀。
以上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除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出具的《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外,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要求,本院对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张兰平持刀刺扎被害人张某1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法庭根据庭审质证及辩论情况总结,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三:一是被害人张某1在案发起因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人张兰平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三是被害人张某1的死因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下面法庭将围绕上述重点问题,逐一进行论述。
第一,关于被害人张某1在案发起因上是否存在过错。经查,被告人张兰平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均可证明张兰平与张某1见面是受马某所约。虽然张某1、马某均称张兰平与张某1是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偶然发生争执,且并没有过激行为。但证人黄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马某在张兰平到来前就曾表示当天找张兰平就是要解决其骂自己的事。同时,张兰平的供述与证人黄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某1在饭馆内以张兰平骂过马某为由多次用竹签等物对张兰平进行殴打,并对其进行威胁、索要钱财,故在本案起因上张某1应承担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被害人张某1让张兰平离开并非是矛盾已解决,而是让其回家拿钱,是索要钱财的继续,因此,张某1的行为带有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性质。虽然张兰平后来持刀返回案发现场,但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全部经过,应当认定被害人张某1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被告人张兰平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1殴打张兰平在先,并向张兰平索要钱财,故张兰平关于其回家取刀是怕再挨打用来自卫的供述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张兰平取刀时张某1对其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同时,当张兰平再次回到饭店门口时,其虽供述张某1又对其进行了殴打,并用椅子砸其,其才持刀自卫。但张某1与马某均称在饭店门口未再对张兰平进行殴打,现场勘查的照片显示,饭店外也没有堆放的桌椅。故张兰平的上述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仅凭其一人供述无法认定张兰平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才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张兰平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张兰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被害人张某1的死因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
被害人张某1在手术后恢复期间突然上消化道出血,后因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死亡。因此,在庭审质证阶段,辩护人对于证人刘某1的证言、尸检鉴定意见、鉴定人赵某当庭所做证言等证据均提出异议,并通过提交《专业论证意见书》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拟证明张某1的死亡还有其自身疾病以及医院治疗过失行为等因素的介入。
首先,张某1的死亡是否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介入。尸检报告虽显示张某1有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脂肪肝的表现,但鉴定人赵某出庭表示张某1心脏的这一病变程度较轻,很多人都会有,并不是致死因素,并且通过对死者的病理检验可排除心脏病、脂肪肝等其自身疾病致死因素。张某1虽好饮酒有吸毒史,但《毒物检验报告》证明在其心血中未检出乙醇,也未检出苯丙胺类及吗啡类毒品。因此,可排除乙醇中毒的可能及吸毒对其死亡的影响。
其次,张某1在术后恢复期突然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是否因医疗过失行为引起。《药物说明书》证明赖氨匹林注射液的禁忌症中有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道出血,但证人刘某1的证言以及《病历记录》可以证明医院为了退烧而对张某1使用该药物时,张某1并没有曾经出现过以上禁忌症状,因此,属于可以使用范围。尸检中张某1的腹腔内发现食物残渣,但刘某1的证言及手术记录证明,术中医生已使用不低于规定量的生理盐水对张某1的腹腔进行了冲洗,故张某1的上消化道出血并非因医院的救治或用药不当所引发。结合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病历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消化道出血是张某1手术后可能产生的并发症的一种,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同时,尸检鉴定及鉴定人出庭意见也证明死者胃的前后壁及膈肌等所受损伤均已缝合,死者大部分胃黏膜剥离,依据组织病理学镜下所见是灶性出血,考虑是弥漫性出血,是张某1所受外伤直接造成了张某1膈肌和胃的破裂,造成胸腹腔感染,而外伤和胸腹腔感染又可以是上消化道出血的诱因。因此,张某1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与其所受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无证据证明系医疗过失引起。
最后,医院对张某1大出血后的救治是否存在不当。根据刘某1的证言及病历记载,医院发现张某1呕血后即通过胃内镜探查出血位置,同时积极补充血容量,纠正失血性休克。在胃镜无法找出出血位置时,也积极联系了介入治疗,在此期间张某1出现了意识丧失,并开始抢救。以上行为都符合治疗此类消化道出血的诊疗规范。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李某所提尸检显示死者食管下段及气管可见血性液体,结合死者尸斑状况以及被害人失血大概1300ml,失血量不至于造成死亡等情况,不排除医院在进行胃镜检查时抽取大量血液造成误吸,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根据病历材料记载被害人张某1在死亡前可测量的失血量已超过2000ml,尸检报告及鉴定人赵某出庭作证亦可证明张某1尸体存在大出血征象,但没有颜面青紫、肿胀,四肢紫绀,内部脏器浆膜上有出血点,球睑结合膜上有出血点等窒息性死亡的征象,因此其死因不可能为窒息死亡。
综上,张某1的死因系上消化道出血、胸腹腔感染,而出血和感染的原因就是张某1被张兰平用锐器刺伤胸部,伤及膈肌和胃。医院的救治行为和张某1的自身疾病都不是其死亡的介入性因素。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辩护人提交的《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的内容客观性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李某出庭发表的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不能否定在案的鉴定意见,故对其出庭发表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