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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检的鉴定文书所载伤情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论证
日期:2022/11/1       浏览次数:613

 

对送检的鉴定文书所载伤情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论证一、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22年1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KTV门口空地休息处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二、检验过程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公安机 关鉴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案例分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补正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本例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补正情形。

(二)关于更正后的伤情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b)款规定内容为: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本例记载为:左手掌裂创,左肘后、左前臂处新鲜皮肤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b)款规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首先,其“论证”中所述的左手掌“裂创”并非法医查体所见,2022年1月15日法医查体所见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中并未记录“枕顶部红肿疼痛,左前额部红肿疼痛,左手部抓伤创伤”的内容,“原始记录”中有的内容为“箭头指向掌部并描述为破皮”,破皮描述本身欠规范、专业,鉴定实践中常理解为“表皮剥脱”(正如病历中所载),而“表皮剥脱”即为“擦伤”,擦伤与创口/裂创(创:皮肤全层破裂,包括表皮→真皮→真皮下组织);即便有此内容的记录,除外“枕顶部红肿疼痛,左前额部红肿疼痛”系误记,其“左手部抓伤创伤”并未体现出“裂创”及“裂创”长度,没有长度的创口或裂创,直接引用该条标准,显然不符合规定。

    其次,假设原鉴定文书依据法医查体所见的手掌部瘢痕长度评定伤情,而其法医体检中记录的瘢痕长度均系“大约”,非确切长度,显然不符合法医学查体技术规范,亦不能直接引用相应条款予以评定伤情。且其瘢痕评定一般宜于伤后3个月进行。余损伤均未达轻微伤。

    综上,该鉴定意见文书不符合“补正情形”;其所依据的手掌部“裂创”或“瘢痕”无法溯源(法医原始记录及体检记录中无记载),即便手掌部“裂创”或“瘢痕”客观存在,其测量长度不确切,故其评定为“轻微伤”缺乏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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