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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首发!“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上线重点推荐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正义传媒、网易新闻
日期:2022/11/8       浏览次数:285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正义传媒、网易新闻联合发行“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诉说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决心,映照法治中国进程的步履铿锵。“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共10款,每款限量发行1800份,共发放54000份。“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法律监督新格局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法律监督作出新的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健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了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捕诉一体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忠实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嘱托和法律赋权,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检察建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建议自诞生之初,就以法律监督之名,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将检察建议确立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也是在这一年,最高检首次制发检察建议即向教育部发送了“一号检察建议”,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开启了检察建议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期。以“一号检察建议”为起点,最高检四年来连发八份检察建议,内容涉及防治校园性侵、规范公告送达、强化金融监管、严防窨井“吃人”、防治虚假诉讼、治理网络空间、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八个方面,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为检察监督多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最高检要求,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起到“办理一案,处理一片”的效果。检察建议从“一”到“八”,让人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监管到位了,类似的违法犯罪就会大大减少。抓实“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人以无畏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促进着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公益诉讼检察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公益诉讼”四个字明确写入其中。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2017年6月27日,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同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推动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健全规则体系,积极与行政机关协同治理……公益诉讼检察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诉求,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践日渐丰富、深入。最高检先后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聚焦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切身需要,以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五年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1万多件,平均每年办理14万多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发挥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看护人”的重要角色。“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保护少年的你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检察机关努力做好双向保护工作,既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见效;深化综合司法保护,针对家庭监护缺位问题,创设推广“督促监护令”制度,融合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以检察履职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最高检部署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部署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教育部共同制定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致广大而尽精微”,迈出坚实步伐,努力使“1+5>6”“1+5=‘实’”,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艳阳天。【相关数据】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70205人,2022年1月至9月为38653人,较2018年同期上升13%;共受理撤销监护权案件1647件,2022年1月至9月为313件,较2019年同期上升3.9倍。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制度施行以来,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7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400余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1000余万人次,解聘有前科劣迹人员4400余名,把一大批“大灰狼”挡在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之外;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从2018年的1796人已增至2021年的3.9万名。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共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隐患提出检察建议3668件,学校完成安全管理隐患整改3699项;共参与排查宾馆、酒店等场所8.6万余家,排查酒吧、网吧等场所2.8万余家……“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看得见的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检察听证,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当事人、相关办案单位、第三方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化解矛盾,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2020年10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对有争议的拟不起诉、刑事申诉、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案件,融依法办理、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为一体,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用心用情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检察听证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服务社会治理、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等方面不断释放着司法温度。【相关数据】2022年上半年,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对8099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同比上升1.5倍,听证后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95%。各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听证工作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开花,“简易听证”“上门听证”渐趋常态化。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公正高效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0月26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新变化,体现在百姓身边的每一个案件细节中。“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民营企业的“老娘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努力当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既要厚爱,也要严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实践中,最高检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给予合规整改的机会,经考察有效的予以从宽处理,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让企业员工得以继续安心工作。【相关数据】截至202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217件,对整改合规的830家企业、138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时,新增合规案件2229件、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1616件。“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检察机关坚守人民立场,在监督办案中持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高检明确要求:越是老百姓身边的小案越是关乎具体民生,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要“如我在诉”“止于至善”。2019年,最高检在全国两会上作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承诺,两年多来,检察机关不断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检察官司法责任制下的控告申诉办案组,实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员办信、办访;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检察长包案办理信访案件4万余件,化解率超过80%,推动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2022年,最高检部署“件件有回复”满意度调查、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等活动,倒逼信访回复、答复提质增效。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态度对待每一起信访案件,把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相关数据】2019年至202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收到339.9万件信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超过96%。2022年1月至9月,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19.1%、18.2%。“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巡回检察巡回检察制度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有效防止“权力长青苔”,让高墙内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2018年6月,针对派驻监狱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的问题,最高检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同年8月,该举措被纳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此外,最高检创新开展省内、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既监督监管执法,更纠正驻监检察不力问题。截至202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000余次,发现监狱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3.2万余个,并对大多数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2021年12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规范指引。【相关数据】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当“减假暂”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33727件次,2022年1月至9月较2018年同期上升36.2%,采纳率增加12.9个百分点;共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50365件次,2022年1月至9月较2018年1月至9月上升69.2%,采纳率增加2.6个百分点。“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典藏明信片”数字藏品公正司法指南针案件折射社会痛点,案例则是治理“良药”,是最鲜活的法治教材,也是法治发展进步的见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检验。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工作,自2010年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已经连续发布了41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网络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公开听证、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新时期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题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涉及内容愈发注重彰显检察工作新理念,无一例外都是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编研。指导性案例的充分、有效运用,对于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下,检察官孜孜以求,以一件件高质效案件,为人民至上、司法公正写下生动而温暖的注脚。数字藏品活动须知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检察日报社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正义传媒网易新闻联合出品检察日报追光工作室监制策划:胡兮兮史红美杨柳张启东藏品设计:肖鑫灵李志关斌吴楠楠藏品动效:陈颖宋海芳技术支持:刘佳孙善元周莎马林松迟丽婷李贺

“这4个圆圈分别代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这条直线代表4家单位办理简案的信息化共用通道。为‘正义的实现’加速,得先让简案办理快起来……”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卢致远边说边用笔在纸上画了起来。随着他的讲解,一幅简洁明了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运行图出现在记者面前。近日,记者在宜阳县检察院采访,谈起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卢致远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和体会。他把刑事案件比作一堆苹果,繁案相当于大苹果,简案相当于小苹果,繁简分流就是把大苹果和小苹果分清、分开。办案“零距离”,案件“秒”流转在检察官金慧曾的带领下,记者对宜阳县政法一体化办案中心进行了实地探访。该中心是河南省首家专门用于刑事案件简案办理的一体化办案中心,公安执法办案中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刑事简案办案组)、刑事速裁法庭及法律援助办公室全面进驻。“以前送卷宗,几乎天天往检察院跑,一来一回大半天就过去了,再补充个证据、材料啥的,用时就更多了。现在遇到疑难案件,有拿不准的随时向检察官请教,随时召开联席会。不仅节省了时间,更重要的是案件质量得到保障。”宜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新锐告诉记者。在受案大厅,三名来自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各在其岗,正在紧张地忙碌着。“通过受案大厅统一受案窗口,公、检、法案件管理部门同步办公,利用政法大数据平台,实现简案‘一键流转、同步接收、当天办理’,做到办案‘零距离’、案件‘秒’流转。”金慧曾详细向记者介绍。金慧曾是宜阳县检察院刑事简案办案组成员之一。该办案组由3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及3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负责简案办理及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每周二,我们都要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金慧曾说,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定期对拟作为简案办理的案件共同分析研判,对符合简案条件的案件,备注标签,集中流转、受理、讯问、起诉,并协调法院集中收案、专人办理、集中开庭、当庭判决。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优势,强化简案受理前过滤,对公安机关拟适用简案程序快办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全流程监督,统一证据标准,实质化引导侦查,保证案件的办案效率。截至8月底,办案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拟审查起诉案件493件,过滤后受理434件,分流简案265件。健全制度,为“快”护航“快不是不重质效,为了让简案办得又快又好,我们制定了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制度。”面对记者对“快”的疑虑,宜阳县检察院简案办案组负责人刘保莲如是说。据介绍,为分清大苹果和小苹果,该院将近三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明确分流标准,划出简案范围。同时制定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专门办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出台危险驾驶罪等六类案件证据指引,保障简案办理又快又好。“再就是优化办案程序,简化法律文书,让整个办案过程‘瘦身’。”刘保莲介绍,对符合条件的简案,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一站式告知权利义务;采用表格式讯问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不再另行单独制作法律文书;对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再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简’程序不能减权利,办‘简案’更得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卢致远强调,该院在启动速裁程序前,首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控辩协商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释法说理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今年1月至8月,该院简案办理时限降至7.9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审服判率均达100%,判决案件没有一起上诉。集中批量起诉,大幅提高了司法效率今年初,由宜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4起危险驾驶案在该县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法院依法当庭宣判,2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该24起简案是检察机关以集中批量方式提起公诉的。“这样既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还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和对法律惩罚的对抗。”该院副检察长雷晓霞介绍,实行简案集中批量起诉后,大幅提高了司法效率,尤其是简案“刑拘直诉”工作机制,被告人在7日内即可获知判决结果,与普通刑事案件用时3个月甚至更久方可确定刑罚结果相比,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将羁押的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实现侦、诉、判快速流转,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类案集中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公开。当事人对案件整体情况有所了解,也就不会担心同案不同判,从而使公平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宜阳县法院副院长戚志明告诉记者,集中批量办案还能形成规模效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形成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本报记者孟红梅通讯员裴海锋)(原标题:让简案办理快起来——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一个基层检察院的生动实践

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学深笃行,自觉从“十一个坚持”中探寻、践行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思路、重要方法和具体路径,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筑牢政治忠诚,凝聚检察队伍向心力以从政治上看为根本要求。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最根本政治要求,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深化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突破点和着力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党委和上级院请示报告。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把“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融入日常工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办好群众信访回复三个百分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司法救助等与群众切身相关的工作,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发挥全市党建工作示范点作用为抓手。配齐配强支部班子,推进“三化”建设,以“党建文化长廊、检察文化园、院史陈列室、新媒体工作室”四大载体为支撑,加强党性教育,锤炼党性修养,用“党建红”引领“检察蓝”。加强未检工作,创新“检察官妈妈”普法模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注入检察元素;组建硕士生法律服务团队,深入企业帮助开展党日活动、解决劳资纠纷,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智慧;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让党旗飘扬在一线,为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工作贡献检察力量。深耕主责主业,增强检察监督公信力搭建学习提升平台。坚持学中干、干中学,抓实每周一次的青年干警交流互促、每月一次的业务分析研判、不定期的检委会学习讨论,弄通政治理论、关注检察动态、汲取案例营养、更新法律知识,促进政治视野、业务质效和素质能力“三提升”。今年1至9月,我院60项核心业务数据位列全省第10名,有40项进入全省第一方阵;1名干警入选省级刑事检察人才库,3名干警入选市级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人才库,2名干警在市院业务竞赛中获奖。创建协作共赢平台。坚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总结,在司法救助、公益诉讼、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领域,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移、结果反馈等长效机制,在依法能动履职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今年以来,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监督立案1件,监督撤案2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件,开展侦查活动违法监督25件,纠正漏捕漏诉2人,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13件,自行补充侦查38件,“案-件比”大幅降低;在全市率先建立《公益诉讼案件整改修复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外脑”完善办案质量评估,护航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将司法救助融入“四大检察”,多元化开展救助的同时,兼顾矛盾化解、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努力实现司法救助的社会价值。组建头雁引领平台。头雁先飞,群雁齐追。检察长带头主持听证、包案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亲自把关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剖析案情,答疑解惑,带领员额检察官转变司法理念、高质高效履职,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班子成员实行“五带头”工作法——带头办理大要难新案件、带头上讲台讲业务、带头上党课讲党纪、带头下基层法治宣传、带头执行“三个规定”,以上率下,示范引领。2021年以来,班子成员办案数占36.4%、“三个规定”填报数占55%、讲业务讲党纪32次、深入基层普法100余次。构建科学管理平台。坚持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员额检察官60项数据情况公示于墙,每月晒出办案“成绩单”,人人做到心中有“数”,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作为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今年1至9月,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适用率99.16%,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100%。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率35.16%、不诉率33.3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养老诈骗等案件时,积极介入、主动作为,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推动标本兼治。今年初,我院荣获“全市公众满意基层政法单位”,被江西省委授予“平安江西建设先进集体”称号。打造过硬队伍,提升争先创优执行力用压实责任管住队伍。建立“四张责任清单”,压实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重要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确保决策前活跃、决策中民主、决策后严肃,杜绝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纪。坚持向制度要活力,形成一套规范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党组副书记监督落实,既让制度“上墙”,更让制度“落地”。用廉政教育净化队伍。开展“以案肃纪”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制定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严密公正司法的制度链条。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释放一切从严、一律从严、一直从严的信号,将监督融入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实政治家访制度,通过检家共建,号召家属当好“廉内助”、守护好“顶梁柱”。2021年以来,我院未发生干警违纪违法情况。用院训文化激励队伍。秉持文化积聚正能量、催生战斗力的理念,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奋进”的院训文化,引领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司法为民顾大局、勇挑重担谋发展、打造铁军重自强。以把职业当事业、把本职当天职的担当作为,厚植院训文化,充分释法说理将案件办到最优,用心用情用力将工作做到极致。德安是一类革命老区,将院训文化融入红色文化,以红色文化涵养院训文化,用好红色阵地,传承红色基因,用革命先烈的百折不挠和一代代检察人的开拓进取激励前行。下一步,我院将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求极致精神依法能动履职,以自我革命精神加强队伍建设,再接再厉、止于至善,努力实现“争创一流业绩、打造一流队伍”的奋斗目标。(文稿统筹:王冬

“如果说我们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那么我们也要用自己的人生去办案。”前不久,宋喜东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再一次写下了自己的感悟。宋喜东是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全省十佳公诉人”,7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自从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建成后,每遇到办案上的困扰,他总要到这里边看边思索。他说:“在这里,可以接受思想上的洗礼。我经常在这里思考,检察官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更代表着责任与忠诚,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像宋喜东一样,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经常到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淬炼思想,不断提升自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占地100余平方米,由筑牢政治忠诚展厅、落实司法责任展厅、弘扬英模精神展厅、担当时代重任展厅组成。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海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院党组在实践中发现,作为基层检察院,处于执法办案的前沿阵地,如何让司法责任制看得见、摸得着、能落地、可评价,对提升干警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固始县检察院党组建立的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突出展示政治教育常态化、业务分析可视化、责任激励场景化、警示惩戒制度化、典型引领多元化、检察管理精细化,为检察干警明确职责定位、日常交流学习、自我教育净化、提升能力水平、找准努力方向等方面创造条件。记者看到,筑牢政治忠诚展厅以落实“三个责任”和“业绩分析”为主要内容,“业绩分析”动态展示每名员额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落实司法责任展厅以强化“明责”“履责”“督责”“追责”意识为主要内容,强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意识,确保办案人员知责于心、履责于行、担责于肩、守责于身;弘扬英模精神展厅以“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为主要内容,展示时代楷模、最美公务员、政法英模、新时代最美检察官以及本院先进典型事迹,进一步激励检察干警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担当时代重任展厅展出的内容旨在教育引导干警牢记初心使命。“院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投入使用后,发挥了‘五个一’的作用。”王海说,一是一个考场。时时显示“业务质量指标通报”“平时考核成绩”等,全方位对干警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找准个人与先进典型的差距。二是一个课堂。院党组每月组织一次办案质量分析研判会,对法律监督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让干警进行“一站式”的学习交流、查缺补漏、提升质效。三是一个熔炉。院党组在重大节日、干警入职、干警入额、干警晋级等重要节点,组织宪法宣誓等系列实践活动。四是一个展台。将典型案例、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精品课件等及时进行展示,供全院干警对照学校。五是一个资料库。共存放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内容2万余份,为干警日常学习、办案查询提供方便。如今,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精神风貌焕然一新,法律监督水平持续得到提升,精品案件不断涌现,案件质量指标持续优化。截至目前,先后有11篇案例入选上级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有71个集体、140人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3名检察官荣获信阳市第四届公诉人业务竞赛“十佳公诉人”,1名检察官荣获河南省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业务标兵”,胡宏伟被表彰为“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第四检察部被表彰为“河南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办理的陈某盗窃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评为“家庭教育指导类典型案例”,泉河铺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全国九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本报记者赵红旗通讯员吴晓军)(原标题:淬炼干警思想提升业务素质固始检察院打造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心

细致扎实的工作,让我们在后来连续8天的庭审中始终有理有据有节——不放过任何漏罪和漏犯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那是2020年春节前两天,我突然收到通知,我作为公诉人被选派进一起全国扫黑办督办的涉黑大案专案组,并以第一公诉人的身份,负责该案涉黑部分和主罪盗窃罪的审查。该案所涉被盗物资均是钢铁重工业的原材料、半成品、衍生品,但这些原材料、半成品、衍生品的名称以及它们的生产工序、流程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接触不到。审阅案卷时我发现,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物资的称谓五花八门,有的按照当地群众的习惯称呼,有的按照自己的理解称呼,对盗窃方式和手段的供述也不一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难判断他们承认盗窃的是否为同一种东西。比如,卷宗材料里出现了“油泥”“尘泥”“臭泥”“沉泥”等多种称谓,而这种物资又是案件中数量最大、总价最高的。还有一种钢铁工业衍生品,卷宗材料中有“铁皮”“氧化铁皮”“鱼鳞铁”“切割渣”等多种称谓。类似问题让我有诸多问号:它们是否为同一种东西?用途是什么?成分、含量是什么?价格价值如何确定?而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到的诸如“盖帽”“反盖帽”之类的盗窃方式,更是让我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带着这些疑问,我一次次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为了查明案情,在引导侦查的同时,我和专案组的同事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到被盗企业存储原材料的料场识别每一种原材料,查看堆放地点,确认被盗物资运回时的性状。在生产线查看生产流程,识别成品、半成品外形,并标记它们的配方含量,以确认被盗窃物资的用途用量。正是这样细致扎实的工作,让我们在后来连续8天的庭审中始终有理有据有节。庭审结束,我们办案团队赢得了60余名辩护人的尊重和一致好评。值得一提的是,本案50余名被告人最终有49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罪名及刑期均未提出上诉。我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骨干成员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脱罪。从受理案件之初,我和专案组的同事便向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有的辩护人因对量刑建议不满意,委婉拒绝;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认罪作为减轻量刑的交换条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扬言绝不认罪……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没有退缩。我始终坚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不愿意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一是对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不够了解,对量刑建议不够信任;二是对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犯罪事实和在案证据不了解,仍怀侥幸之心。为保障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专案组共会见被告人200余次,听取辩护人意见100余次。有一次,一位当地知名的律师说:“这个案件让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新的理解,如果可能,我希望这个案件结束后能与你们进一步探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有人问我,面对黑恶势力的犯罪嫌疑人怕不怕?我的回答是,不怕,因为这不是个人利益的对峙,我们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冤枉一个好人,更不放过任何漏罪和漏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这是我笃信的一句话。秉持这个信念,我们专案组坚持“不放过、不凑数”的黑恶犯罪认定标准,在第一次提起公诉44人、涉及罪名18个、违法犯罪事实40起之后,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和专案组成员会议,分析研判,继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加大对证据分析论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第二次追加起诉12人,新增罪名9个,新增犯罪事实48起。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等27个罪名,依法判处50余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口述/李昕整理/姚晓滨)(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在工程承接、关系协调、增加投资等方面得到关照,向相关公职人员送财物,后被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公司有在建工程14个,涉及总金额17亿元,施工现场人员1000多人,预计上缴税额3000多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企业自愿合规治理……如何在惩治腐败的同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无锡、宜兴两级检察院在宜兴企业合规治理中心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经过4个月的合规考察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以往这种职务犯罪中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会被提起公诉。但如果对该企业提起公诉,势必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会影响上千名职工的生计。”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跃平介绍说,该案是无锡地区首起采取二元化处理模式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合规整改决定给了企业重新来过的机会,也保住了上千名员工的饭碗。作为2021年江苏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全面探索企业合规本土模式,在依法惩戒涉案企业的同时,引导企业走上“自我救赎”之路,以更强健的体魄迎接风雨洗礼,为打造“宜兴业”营商环境品牌注入活力。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共督促15家企业进行了合规整改。近年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环保、税收、知识产权、商业贿赂等领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一次无心之失或个体之错,便可能让企业面临生存之危。面对涉企轻微犯罪案件,一诉了之,企业将陷入困境;直接不起诉,企业可能会因内部管理机制缺陷没有消除而再次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必须转变办案思路,合规改革是一剂助企‘强心剂’,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钢说。“作为刑事司法上的一种激励机制,企业合规意味着对真实、有效地开展合规治理的犯罪企业往往给予刑法上的从宽处罚。”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赵誉涛说,在企业合规大框架下,标准把握至关重要。近年来,该院制定《关于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犯罪不捕不诉办案指引》《涉民营企业重大刑事案件影响评估实施意见》《依法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依法”为基,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明确不同类型涉企案件的从宽情节、从宽幅度,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依据。适不适用企业合规,“因案施策”是重点。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探索运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假冒注册商标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行贿案统一纳入合规范围,根据案件违法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企业规模性质等,确定合理的合规考察期,针对性地督促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既实现适用范围类型多元化,又确保合规治理重点精准化。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还延伸触角,融入“治未病”理念,努力构建“企业犯罪预防+合规建设”大防控格局。2022年10月12日,宜兴市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和企业合规中心正式揭牌成立。据悉,中心将组建、管理专家人才库,对企业合规治理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企业合规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协调环保、国土、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公益损害防控和企业合规举措,落实对合规企业的宽缓化处理措施;协调工商联等定期开展合规宣传,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企业合规,不能仅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张志钢表示,该院在打造集普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职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基础上,与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企业合规治理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会签开展公益损害防控和企业合规工作协作的框架性文件,与江苏宜安梦公益基金会会签《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基金合作协议》。在做好保障的同时,不断提升企业自我防控能力是关键。为此,该院组织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座谈会,赴近百家企业开展司法诉求专题调研,会同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成立服务民营企业法律联盟,开展“法润企业与法同行”等活动。打造服务“新生态”,赋能民营经济健康成长,企业合规宜兴实践正在路上。(本报记者罗莎莎通讯员许晗舟

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化全面依法治省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近期,困扰了辽宁省葫芦岛市民营企业家王某多年的“闹心事儿”终于解决了。2015年2月,王某在生产经营中遭遇合同诈骗,因无法认定合同签订地点,多地公安机关均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接收此案,案件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形成“挂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涉民企经济犯罪案件“挂案”清理工作后,此案被列为第一批需要解决的“骨头案”。之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先行受理案件,经省检察院协商,由省高院指定葫芦岛某区法院管辖。至此,让王某揪心了多年的案子终于得到解决。2022年上半年,辽宁省市场主体总量同比增长9.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31.2%。“闹心事”的迎刃而解和经济数据的持续攀升,其背后,辽宁法治建设的贡献功不可没。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辽宁建设工作蹄疾步稳,亮点纷呈。立法:一定要管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重要保障。2020年下半年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将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解决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发布,以十二条“小快灵”式的立法,构建起了失信惩戒基本制度框架,专项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2022年1月1日,《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管理职责,构建了新型信用监管机制;2022年1月7日,省政府出台《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法规实施重点责任单位的细则性、规范性文件也随之发布,形成了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合力。与此同时,还制定了《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一批具有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助力民生改善与社会治理方面,《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6项规定为全国省级法规首次提出,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居住品质;《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以“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据统计,辽宁省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97件,为辽宁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2020至2021年,为保证重大立法任务落实落地,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委托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大学开展了“公共卫生与应急管理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评估”和“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制度建设评估”。组织召开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社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全面准确梳理出相关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两次评估共提出20余项地方性法规立法修法建议,建议中9项法规制定、清理和论证项目列入2021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项目决策中实现成功转化。2021年,辽宁省优化调整9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常态化“点对点”工作,承担意见征集任务36件次,组织各类调研、座谈会60余次,征集意见1750条,充分发挥了“直通车”作用。执法:一定要规范2022年4月29日,辽宁省全面启动为期6个月的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法治环境专项行动,持续改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2022年5月8日,辽宁省对25个省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考核,主要考核行政执法规范性、行政执法实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典型案例宣传和社会反响、行政执法满意度等。2022年6月19日,辽宁省集中整治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等18个领域出现的50多个具体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这三个“大动作”,正是辽宁省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缩影。据了解,伴随着《辽宁省关于开展落实“三项制度”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1年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等文件相继发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20年度、2021年度已办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也逐级展开,推动执法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此外,辽宁省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大力改进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聘请6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专业人员为辽宁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150家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指导全省14个市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省(中)直部门,制定柔性监管事项清单,出台免罚办法,推行非强制执法手段,改进行政执法监管方式。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警告或约谈、建立告知承诺制等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2020年增幅达143%、较2019年增幅达863%。司法:一定要公正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第四次惩戒工作会议,认定6名检察官具有重大过失以上过错、11名检察官具有一般过失。从此次惩戒会议开始,辽宁省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此项工作进入实质化常态化运行新阶段。这标志着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法官检察官惩戒实质化常态化工作。这个“新常态”,是多年来辽宁省不断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一个鲜活例证。为了使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更加健全,辽宁确立了以《关于进一步深化辽宁全省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统领,“1+4”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基本框架。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多方参与监督,13项制约监督重点任务专项推进。普法:一定要精准在去年宪法宣传周期间,大连市仿真机器人“金小普”面部表情、肢体动作惟妙惟肖,科技感十足地向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网络普法宣传教育;营口市法官在社区通过设置宣传咨询台、放置宣传展板、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生动的宪法主题日宣传活动;盘锦市举行庄严而神圣的宪法宣誓仪式,全市共计1万余名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据了解,在普法内容上,辽宁省坚持高站位推进。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讲座近千场,省市县三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全省在线学习宪法的学生达1.58亿人次,百名法学专家、千名普法讲师团成员和3万多名普法志愿者开展巡讲咨询;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法典知识测试,累计参与人数12.9万人;组织律师开展民法典进企业宣讲7600余次。在普法载体上,辽宁省坚持与时俱进。“报、网、端、微、屏”融媒体普法矩阵效应充分显现,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矩阵推送各类普法图文、视频总阅读量达10亿人次;依托覆盖全省行政村、社区的16269个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仅2022年以来就解答法律咨询6万余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4.2万余次。2022年6月16日,辽宁省首家社区“法治超市”在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兴业社区开业。目前,1690个“法治超市”已实现大连行政村、社区全覆盖。为进一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辽宁省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了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推动创建了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84个,组织命名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00个。在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总决赛中,辽宁代表队获得全国总决赛团体一等奖。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辽宁,破浪前行。辽宁省将聚焦服务大局,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本报记者张国强韩宇

合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合规整改后,公司信誉得以挽回,更多商家愿意与之合作办案检察官到企业回访“企业合规对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更是一次重生的机遇。通过合规整改,守法经营的理念在企业落地生根。市场合作伙伴重拾对我们的信任,对未来我们充满了信心。”日前,在涉案企业回访座谈会上,湖北省襄阳市某纤维有限公司(简称“纤维公司”)总经理对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表示了深深的感谢。而就在一年之前,这家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面临着一次严峻的生存危机考验。纾困解难,合规建设带来新机遇纤维公司主要从事纺织纤维生产,年纳税3000万元,员工700余人。公司经过欧盟环保标准验证,获得多项世界级认证,合作商家均为全球知名服装品牌,产品畅销美洲、非洲、亚洲等地区。2021年6月,因员工在生产中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樊城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当时真是一筹莫展,企业多年来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因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受损,面临着合作商中止合作、银行暂停贷款、产品库存积压等一系列风险。”纤维公司总经理回想起当时的困境,依然感到后怕。事情很快迎来转机。2021年10月,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通过初步筛选,4个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视野,纤维公司案就是其中一个。“受案后,我们向犯罪嫌疑人和企业宣讲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政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企业有较强的合规整改意愿,提交了合规监管申请,并作出合规承诺。”樊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陈海波说。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合规案件办理流程、文本规范等对樊城区检察院却是全新领域。为此,襄阳市检察院及时开启检察一体化模式,加强对基层院的办案督导。“我们落实市院领导包案指导制度,点对点督导案件办理。”作为该案的包案领导,襄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晶多次前往樊城区检察院督导案件办理进展工作,带队实地走访纤维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导。2021年12月,经过层报上级院、实地考察、风险评估等环节,樊城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把脉问诊,专业团队量身定方案为强化合规整改专业化组织保障,检察机关商请工商联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定了1名计算机专家、1名环保专家及1名律师组成第三方监管人团队。第三方力量的加入,切实补足了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计算机领域的专业短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把更多精力放在对案件关键环节的主导把关上。”陈海波说,合规计划是整改的核心内容,需根据涉案企业实际做到差异化、针对性制定。为此,樊城区检察院先后3次前往纤维公司召开现场宣讲会,与第三方监管人员就合规建设进行充分研讨,从环保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日常工作机制五个方面提出28项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今年2月中旬,在与第三方监管人员的共同走访中,检察官针对企业整改进度又提出了具体意见。“就像是对企业的一次全方位体检,量身制定方案,紧盯目标、直击病灶。”涉案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环保专项合规贯穿于公司的决策、员工的执行、环保部门的监督与反馈等各个环节,公司上下形成了合规文化和环境保护的共识。经过合规整改,纤维公司更换了污水在线监测设施,完善了环保组织架构,建立了18项生产安全制度、36项环保管理制度,先后4次开展风险排查,发现并整改隐患36处,编制的《环保合规手册》员工人手一份。第三方监管组织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合格,企业已具备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和安全环保风险鉴别能力,企业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6月13日,樊城区检察院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启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涉法风险与违规记录建立环保排污风险档案,动态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监督管理。6月23日,该院对纤维公司及3名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我们正在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努力做好合规整改的后续工作。”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毛伟说。合规赋能,企业整改后蓄势再出发合规整改之后,污染排放有没有得到改观?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目前面临哪些困难?行业信誉是否得到挽回?带着这些问题,樊城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先后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监管委员会成员一同回访涉案企业。“来到厂区,明显能感觉到原来那股刺鼻的气味变淡了,说明企业不是纸面整改、虚假整改,而是让环保合规制度、环保回收设施实实在在发挥作用。”一名人大代表在回访后有感而发。“合规建设给有整改可能性和意愿的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护的不仅是企业,更保住了员工的就业,对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回访座谈会中,一名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道出了心声。据介绍,整改后的纤维公司致力于生产可持续、生态环保的黏胶纤维产品,并陆续投资1.6亿元进行了废水处理、废气回收利用等多个项目建设。其中,络合铁脱硫技术大大降低污染气体排放量,并将废气中的硫转化为产品硫黄,单凭此项公司每年能额外增收1200万元。“这是一次惨痛的教训,我们将以合规整改为契机,重塑企业形象,擦亮企业绿色环保品牌。后续,公司计划再投入1.5亿元增设全新的生产线,通过改善生产工艺,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纤维公司总经理说,公司将持续加大环保对企业发展的赋能。在政策的指引下,企业的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合规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信誉也得以挽回,更多商家愿意与之合作。据企业估算,2022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将超过10亿元,与疫情期间同比增长近20%。“今年5月,我们被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确定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下一步,我们将在做好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抓好溯源治理。”毛伟表示,樊城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增强先行先试的能动性,认真办理好企业关注的每一件“小案”,推动各项工作机制落地见效,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传递司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本报记者戴小巍通讯员张文哲

37亿元“有毒资产”如何被包装成优良资产浙江杭州检察机关“零容忍”查办“忽悠式”重组背后的财务造假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商讨案件办理部分案卷材料检察官核实公司注册、经营等涉案相关情况37亿余元资产拟注入上市公司,消息一出,该公司股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一起曾在资本市场备受瞩目的重组大案,一只曾让投资人青睐的重组概念股,却是犯罪分子精心打造的骗局,导致股价“过山车”式波动,让众多股民损失数百万元,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入选。近日,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由此也彻底揭开了这起“忽悠式”重组案背后的证券财务造假犯罪真相。借壳上市重组资产泡沫破灭1973年出生在四川广元的郭某军,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郭某军早年一直在医药销售行业工作,2007年3月,他来到杭州创业,成立了浙江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餐饮管理、物业管理和办公设备批发、零售等。2010年,郭某军又创办了浙江九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某集团),主营业务为后勤托管服务,郭某军也被称为“后勤托管理念的创新者和实践者”,他还因此当选“2010年浙江年度经济人物”。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和知名度的提升,作为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郭某军开始活跃于资本市场。2015年初,郭某军准备“借壳上市”,进一步扩张公司业务,提高行业占有率。同年5月,在某证券中介机构的介绍下,九某集团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鞍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某股份,系上市公司)开始接触重组事宜,并达成意向,预备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此前半个月,股价一直在低位横盘的鞍某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已停牌。同年11月14日,鞍某股份复牌,并公布重组方案:九某集团计划作价37亿余元置入上市公司。受此利好刺激,在公司复牌后的17个交易日内,在同期大盘走势低迷的情况下,鞍某股份股价却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12月18日,更是冲上了87.79元的历史高位,涨幅逾200%,投资者蜂拥而入。不料,此后该股的走势却令投资者大跌眼镜。2016年5月19日,鞍某股份资产重组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然而短短八天后,中国证监会就对鞍某股份下发《调查通知书》,称因鞍某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一时间,鞍某股份股价暴跌70%,九某集团与鞍某股份的“重组大戏”就此收锣。原来,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九某集团存在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违法行为,九某集团及鞍某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九某集团罚款60万元、对郭某军等3人分别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军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同时对鞍某股份等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此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鞍某股份,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相关犯罪线索。此后,公安部将此案交由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2019年1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以九某集团、郭某军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杭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引导侦查全面把握证据体系“本案涉及非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刑事处理,类型新颖、事实复杂,又没有先例可供参照。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和追诉标准,但是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具体问题上,仍然缺乏可参考的案例样本。”初次接触此类型的案件,杭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海峰和他的办案团队都感到十分棘手。为了准确理解案情,拿到案件材料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侦办情况。九某集团为什么要虚增业务收入及资产?在把握案情后,办案检察官决定把审查方向聚焦在九某集团的违法目的、虚增资产的手段、资金流转情况以及鞍某股份与九某集团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相关投资人起诉九某集团的民事判决情况等问题上。“只有搞清楚行为人的目的和行为方式,才能明白其基本的行为逻辑,从而更好地指控犯罪。”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然而,公安机关移送的207册卷宗材料、35张电子数据光盘,其中大量的审计数字及会计术语,给办案检察官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了跨越这道门槛,办案检察官查阅大量相关司法解释及论文材料,恶补财会专业知识,并积极与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保持沟通,针对涉案的大量专业术语理解、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以及证据转化等问题进行深度交流。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案件的细节和侦查重点,积极引导案件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了针对九某集团虚增净资产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发票及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说明等证据,从专业角度证实九某集团通过财务造假方式来虚增资产的事实。那么,九某集团究竟是通过何种手段将所谓的37亿元“有毒资产”溢价包装成价值优良资产的?原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为实现“借壳上市”等目的,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某军及其妻子杜某芳、总裁宋某生以及财务副总监王某等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利用资金循环虚构银行交易流水、改变业务收入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九某集团涉嫌虚增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6.93%、27.65%、38.49%。由于虚增业绩导致集团的应收账款太多,为掩饰3亿元虚假资金缺口、美化财务数据,九某集团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九某集团在与鞍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鞍某股份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某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公开披露了重组对象九某集团含有虚假内容的2013年至2015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证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九某集团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财务造假、虚构银行资金流水、向上市公司提供有虚假记载信息的层层欺诈包装一一被揭露出来。精准定性非上市公司信披造假九某集团并非上市公司,其是否属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查清案件事实后,此案的关键问题又摆在了检察官面前。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办案检察官仔细研究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条款。“我们发现,虽然当时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已经通过后续条款明确义务和责任的方式将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纳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办案检察官介绍,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要按照“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情况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虽然九某集团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与上市公司鞍某股份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属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很显然,九某集团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而在九某集团的造假行为被揭露后,鞍某股份股价大幅异常波动,造成鞍某股份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212.27万元。与此同时,根据审计,九某集团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62.63%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是其实际净资产的3.35倍,毫无疑问已经达到够罪标准,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至此,该案的来龙去脉得以查清,相关法律适用难题也得到了破解。“非上市公司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财务造假、虚增公司业务收入及现金资产,并向上市公司提供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既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办案检察官表示。罚当其罪精准追究“关键少数”“虽然九某集团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是并不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最终的追诉对象是郭某军等自然人而非九某集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作了说明。由于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所涉利益群体多元,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参考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该案例的指导意见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做到准确追责,该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明确直接负责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人员分工。”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为避免仅凭供述进行主观归罪,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综合评判上。“郭某军的妻子杜某芳曾辩称自己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财务造假不知情,但是调取的书证显示,在集团付款审批流程中分管领导审批一栏明确写明杜某芳为分管领导,结合杜某芳与郭某军的关系,以及其账户被用于转账的事实,加上同案犯的指证及相关经办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其对财务造假知情并积极参与的事实。”办案检察官说。“郭某军多次召集九某集团及各地子公司高管,给每个人下达指标,让他们寻找客户配合公司通过虚增业绩资金走账等方式,达到公司的业务目标值,并指使杜某芳、王某等人使用九某集团以及关联方资金为业绩造假调拨资金、提供资金支持。”检察官介绍,作为公司的实际拍板决策人,郭某军负责财务造假的决策和组织,为了达到上市目的,他强制要求公司员工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要完成集团布置的业绩指标。在郭某军的指示下,宋某生具体实施虚增业务行为;杜某芳负责安排、调拨九某集团及关联方资金,并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为九某集团过账、伪造业务回款提供便利;王某为虚增业务提供财务支持,并在账面上造假配合上市。九某集团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分工明晰后,检察官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了区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2020年6月19日,检察机关以郭某军、宋某生、杜某芳、王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宋某生、杜某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是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积极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有力探索。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通过依法惩治此类违规披露行为,强化证券期货类案件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犯罪,引导相关市场主体提高证券合规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护‘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正常有序健康发展。”张海峰深有感触地说。(本报记者范跃红通讯员王欣雨华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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