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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多措并举全力追赃挽损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庆祥公司”)。   被告人章志雄,男,汉族,1971年9月
日期:2022/11/9       浏览次数:316

 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多措并举全力追赃挽损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庆祥公司”)。

  被告人章志雄,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人赵磊,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1年5月起,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经法定代表人章志雄决定,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78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2亿余元。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老庆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章志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赵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相关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执行情况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立案执行,涉案金额总计 5.2 亿余元。执行调查发现,该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老年人4000余人,诉求差异大;涉案财物复杂,部分财产存在租赁、无产权证明等情况,存在信息核实难、财产处置难、款物清退难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审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在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形成合力,优化财产处置方案,稳步推进园区合作运营等工作,引入公证机构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每月定期约访集资参与人代表,及时通报财产处置进展情况。探索推出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为后续资金清退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涉案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71亿余元,依法扣评估费、优先受偿权和唯一住房租金等,实际总清退金额2.69亿余元。已向4944人发放清退资金2.6亿余元,依法提存900余万元,清退比例为51.8%。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深入分析研判、科学谋划,妥善破解了财产处置、信息核实、资金清退等执行清退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全力以赴为受损群众追赃挽损,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担当。探索推出的“线上线下双轨登记制”为涉众型财产执行清退工作中信息核实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妥善化解涉众涉稳风险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6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与被告人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7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被告人金文献,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高燕,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梁泽中(美国国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文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高燕、梁泽中伙同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高燕、梁泽中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梁泽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文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8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人吴向东,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判处吴向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依法追缴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亿余元,依法追缴吴向东违法所得四百八十万余元,对涉案其他11个账户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实施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多种常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其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单位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就属于“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情形。同时被告单位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违法所得数亿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这个案件的正确处理对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规范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各类资本市场主体和广大投资者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9

袁钢志洗钱案

——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钢志,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人袁钢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在上游客户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资金兑换,从中加收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钢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曾某某等人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袁钢志与曾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游客户收到转账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非法兑换出的美元转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调查核实,袁钢志为曾某某等人非法兑换外汇并将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7亿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钢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袁钢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依法以洗钱罪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好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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