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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07-08 09:15:15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2/11/9       浏览次数:339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07-08 09:15: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高度重视和持续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矿产资源是在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的不可再生的富集物,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依法审理了一批盗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现配套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此批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合理开发。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涉及多种类型矿产资源保护。惩处的盗采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江河海洋、矿山林场的,也有发生在村镇周边、百姓身边的;既有针对稀土等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的,也有针对砂石等常见矿产资源的;既有破坏生态环境、毁坏耕地的,也有危害防洪安全、妨害历史文化保护的。案例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全面保护的坚定意志和显著成效。如案例5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跨区域非法探矿,与当地人员“内外”勾结,在江西黎川某山场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离子型稀土。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依法追究缪某林、郭某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例8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精心组织、策划,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福建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案例7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黑土地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黑龙江尚志、五常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稀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人民法院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从严惩处,以法治强力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二是坚持最严法治观,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如案例1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后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二名被告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将交由当地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案例4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青藏高原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在青海门源其经营的砂石料场内盗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砂金,严重破坏特种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在依法严惩谢某俊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同时,引导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严惩要求和重点。人民法院审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盗采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盗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依法惩处盗采、运输、销赃等各环节犯罪行为。结合“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沙霸”“矿霸”,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如案例2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人民法院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刑执行力度,保障了罚金效果。案例3张某胜等人非法开采石料案,是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恶”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恶势力团伙在山东东平从黄河岸边山体盗采石料,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害黄河防洪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惩“矿霸”,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依法铲除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案例10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落实从宽政策、注重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红色文化”“民俗历史”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在贵州兴义泥溪河段盗采鹅卵石,破坏了矿产资源、河滩地貌和生态环境,妨害人文历史资源和红色教育资源保护。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定性,警示盗采鹅卵石与日常“捡鹅卵石”的本质区别,在严格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其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总体从宽处理。

  四是坚持多元共治理念,推动完善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制度机制。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构建现代化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形成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有效合力。如案例6宋某友非法采砂案,是河南濮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之一,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案例9新疆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等问题,并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予以了充分考虑。

  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不懈。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

  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

  三、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案

  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

  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

  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

  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

  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

  九、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

  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

 

  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张某山等人“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机关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其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该案审判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协调张某山等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体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要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55.31万吨,价值423679.35万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煤炭是18世纪以来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誉为“黑色金子”“工业食粮”,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矿产资源。陈某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矿养黑”,以被告单位为依托越界盗采煤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特点,充分考虑罚金刑在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弥补矿产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从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陈某志等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裁判生效后,全案执行财产评估价累计193亿余元,保障了罚金刑执行效果。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对能源矿产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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