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法规
其它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资源库
其它相关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它相关法规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作出修订,对行为认定、行为种类及处罚等作变更 发布时间:2022-03-08 人气:98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自2022年3月1
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550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作出修订,对行为认定、行为种类及处罚等作变更

发布时间:2022-03-08 人气:98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了以下许多条款,包括吸收资金的形式,宣传方式等,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认定方面,原解释的第一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第二项增加一个“通过网络”的手段,把原来短信等途径修改为“信息等途径”。这样从限制性的短信变为信息,实际上增加了很多途径如微信、微博等各种途径都能够传递发送信息,所以这样扩大了渠道的描述。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种类方面,原解释中第二条具体吸收资金的手段规定中“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样从限制性的投资入股扩大为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的融资的方式。原来的“以委托理财等方式”增加了“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是扩大细化了吸收资金的途径。并且增加了第十项规定:“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于数额以及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不再区分。立案标准方面,统一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数额起点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存款对象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这样统一了犯罪主体身份不再区分个人与单位。

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对于原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出变更。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从三个层面整合确定下来。新的司法解释对刑罚、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条文略)。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