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活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相关程序论证
日期:2023/1/4       浏览次数:1043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1年7月21日,SS驾驶小型轿车与马路护栏发生碰撞。
二、技术规范
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09)》及《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等相关规定,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关于活体血液酒精检测相关程序,若侦查机关抽取血液后未行低温保存、及时送检行酒精检测,则不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范
(1)生物样品(血液)转运标准程序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第5.3.1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明确规定,即,“......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实践中有三种工作温度,冷冻保存,冷藏保存,常温或室温保存。此处法律规定的低温保存,应是至少需要冷藏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
送检资料显示,本例抽血时间“2021年7月21日7时22分”,鉴定受理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14时58分”,开始检测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15时29分”,可见,从采血到检测间隔数小时之久,若期间确未按照上述规定(或无证据表明按照上述规定)对检材进行低温保存,则其违反了上述相关保存、转运操作技术规范。
(2)正常血腐败后都能产生乙醇,通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与饮用含酒精制品的量直接相关。然而,研究表明,由于微生物的存在,在非低温保存条件下(尤其是环境温度较高时),血液易腐败并产生乙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GB 19522-2017”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
首先,本例事发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根据当地天气预报查询显示,当日温度24℃~34℃,若血液在该环境下未行低温保存滞留、转运,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其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国家标准中第5.3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强制性标准,其中,5.3.1条规定内容除了“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外,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等,对此,可进一步核验“提取登记表”(未送检)上相关记录内容是否符合“GB 19522-2017”的规定。
2.其他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国家标准中第5.3.1条规定为“...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检验报告附件中应将送检抗凝管(如紫色帽)拍照附图为宜。
(2)用HS-GC/FID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测定。常规应每份样品至少进样2次,取两次谱图峰面积的平均值作为检材(乙醇)的含量。
综上分析认为:本案中血液样品提取后保存、转运至检测环节间隔时间较长,若期间确未按照上述规定(或无证据表明按照上述规定)对检材进行低温保存,则其违反了上述相关保存、转运操作技术规范,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即,侦查机关提取血样后,若未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立即送检且无低温保存,从提取血样到送检间隔长达7小时36分,则其违反了上述相关保存、转运操作技术规范,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鉴定机构根据可疑“不合格样品”进行检测鉴定,并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驾驶人构成犯罪的依据,尚属法律专业评价范畴,本次不予评析。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京ICP备190007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