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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日期:2023/3/11       浏览次数:318

 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印章和证书管理,加强印章和证书使用的规范性,防止用印、用证漏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证书包括司法鉴定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

第三条 本机构的印章和证书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所有印章和证书,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和证书,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第五条 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用于出具各类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须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财务专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及证书必须严格按管理制度使用。

第七条 不得使用公章印盖空白信纸、介绍信等。

第八条 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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