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助理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鉴定业务发展和鉴定人助理综合技能的提高的需要,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培育司法鉴定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专职从事、参与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通过考核,促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能适应鉴定业务发展的人才,同时,考核成绩也是评价所在科室及指导老师的指标。
第四条 助理考核小组一般由科室主任、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是指助理人员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能:主要是指鉴定助理人员的文化素养、知识结构、业务水平能否胜任相应指派的工作;勤:主要指工作状态、责任心及出勤状况;绩:主要是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包括完成的案件量、质量及效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技能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是指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廉洁奉公,熟悉本职业务,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勤奋敬业,责任心强,成绩突出。称职是指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或较为熟悉本职业务;基本称职是指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计划,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不称职是指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差,对本职工作生疏,主动性差、积极性不强,组织纪律性不强,在工作中时长出错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与奖金及工资挂钩;
2.与辞退挂钩;
3.与培训挂钩;
4.职务挂钩;
5.与是否被推选申报鉴定人挂钩。
第九条 本所适时制作鉴定人助理证,助理证书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助理证号、辅助鉴定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同时,附贴持证人小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